[ 王亚西 ]——(2005-11-3) / 已阅23314次
最后,有关国家可以在归正人员人权保障方面进行合作研究,共同制定一部专门保障归正人员权利的公约。在现有的人权公约中,有专门对妇女保护的公约,有关于儿童权利的公约,有关于劳工权利的公约,还有关于少数人权利的公约。而归正人员的人权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是各国的普遍现象,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之一。保障归正人员的人权,不仅是对归正人员权利的保障,同时也对社会其他人的权利的保障,因为预防归正人员的再次犯罪也是很重的的方面。各国都在积极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例如世界上最早的出狱人保护组织是英国人1772年创立的,1862年英国率先颁布了出狱人保护法,规定了对出狱人保护组织的监督和费用补助。美国于1776年在费城成立了出狱人保护协会,而后,美国相继在各州建立官方的保护机构,专门提供经费,以协助出狱人的生活与就业。日本则从1907年开始,由国库拨款补助释放者保护团体,并于1939年颁布了司法事业保护法,以后被更生紧急保护法替代。挪威按地区成立了类似安置办公室的专门机构,国家统一拨款,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对其中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人免费提供住所,直到找到工作为止。我国的台湾法务省也专门有出狱人基金会并建有产业,出狱人生活无着落,可申请最低生活补助 。可见,制定一部专门保障归正人员权利的人权公约也是有基础的。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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