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5-9-22) / 已阅24046次
贝卡里亚在讨论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问题的时候指出“就证据在道德上的确实性来说,感觉它比明确地加以界定要容易一些。因此,我认为: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在法律明了和确切的地方,法官的责任只是审定事实。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1][P20]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2][斯洛文尼亚]卜思天·M·儒攀基奇著,《刑法——刑罚理念批判》,何慧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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