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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我国劳动法体系与适用对策

    [ 徐凤林 ]——(2023-11-10) / 已阅1079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独立重要的位置,居于社会法领域基本法和次法典地位。劳动法体系指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同调整对象与位阶关系,按照法理逻辑归纳整理,组成和谐统一、有机结合的劳动法律系统。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劳动法体系与适用对策进行解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形成发展
    起步阶段(1949年至1957年):1949年建国后,劳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低谷阶段(1957年至1976年):“文革”十年劳动立法由短暂复苏进入低谷停滞时期。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恢复形成阶段(1978年至2008年):1978年改革开放,劳动立法得以恢复和发展。1978年5月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发布《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84年实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市场化劳动立法。1986年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标志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制度开始转变;同年颁布《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运而生。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标志劳动法制进入新阶段。2007年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成为劳动法体系的点睛之笔。
    完善实施阶段(2008至今):2008年颁布劳动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劳动法体系进入完善和实施阶段。国家相继颁布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等,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运行全过程的法律制度。我国劳动法治发展时间短过程曲折,劳动法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如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等还有缺项,部分法律规范过于宏观,法律位阶搭配不够协调,完善符合时代要求的劳动法体系仍任重道远。
    二、体系内容
    我国劳动法体系内容基本完整、门类齐全,位阶清晰。分类:1.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等。2.劳动关系法:个别劳动关系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作为法律制度由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构成。3.劳动保障法:就业法、劳动力市场服务法和社会保险法。4.劳动行政法: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规定。
    内容一:劳动主体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1、1956年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
    2、1978年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3、1988年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5、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及补充规定
    6、2002年颁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7、200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内容二:劳动保险与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
    1、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2、1988年颁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3、1995年颁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4、1999年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5、2003年颁布《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改
    6、2004年颁布《工伤认定办法》 
     7、2004年颁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内容三: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
      1、1986年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1995年颁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3、200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内容四: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1、1992年实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3、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体系特点
      特点一:理念先进,立法科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确立劳动法在劳动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将劳动法三大原则(1、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贯穿于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全过程,彰显劳动法的涵盖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特点二:体系内容较完备,具有系统性、层次性、涵盖性、科学性特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38部(不包括地方性劳动法规),行政规章30余部。围绕主体、合同、基准、保障,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立法,协调劳动关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特点三: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劳动法是典型的社会法,既有公法关系又有私法关系。如国家机关监督劳动执法发生的关系;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
    特点四: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合一。因为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涉及法律规范繁杂。适用法律规范除劳动法律法规、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外,还包括社会法、各类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不同于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具有特殊规定,优先调解,调解不成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决定进行诉讼,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有些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规定在一部法律中。
    四、适用对策
    对策一:加强劳动法治宣传,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深入学习贯彻劳动法,提高劳动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维护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薪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享有休息权、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断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打造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提升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对策二:加强劳动立法,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以加强劳动立法为法治保障,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构建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加强集体协商流程建设,扩大集体协商行业领域范围,提高集体合同建制率,最大限度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建立健全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节约诉讼成本。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借鉴国外劳动争议调解立法经验,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
    对策三:加强劳动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以适用劳动法体系,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遵循劳动法三大原则(1、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加强劳动主体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强化劳动用工指导服务,禁止使用童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反对就业歧视,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加强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扩大实行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加强对集体协商与订立集体合同的指导和服务,搞好集体协商指导监督和集体合同审查,守住劳动关系风险安全底线,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劳动保险与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健全失业救济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统筹覆盖面,解决欠缴保费问题。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完善工会法律服务体系,探索“法院+工会”、“人社+工会”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从源头上消除劳动关系风险隐患,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对策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建设,提升劳动关系治理水平
    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建设,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为重点,学习掌握开展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策略技巧,加大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代表培训力度,提高集体协商主体法律水平和协商能力。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作用,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遵循市场化劳动关系发展规律,发挥劳动监察部门职能作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依法监督劳动法的实施,对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提升处理劳动争议效率。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做好劳动关系风险会商研判,全面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搞好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建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制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岗位素能标准,完善评价机制,落实激励措施,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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