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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的作用与方法

    [ 徐凤林 ]——(2023-10-31) / 已阅895次

    调解根植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由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的法律制度。调解分为: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民间调解(诉讼外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指人民法院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采取调解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方便、快捷、灵活、节省司法资源。法院调解和民事审判不同。法院调解指法院依法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协议。民事审判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民事调解体现双方当事人意志,是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确认;民事审判则体现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意志。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调解指法院依法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民事判决则是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民事调解书格式简单、内容扼要;民事判决书格式复杂、内容详实。
    近日,笔者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民事诉讼工作实际,对法院开展司法调解的作用、常见问题与方法进行探讨与思考,体会如下,供同仁商榷。
    一、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作用一:开展司法调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继承华夏文明的法治思想,汲取新中国立法经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设计的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严谨,具有华夏文化“人和”特征。民事诉讼程序复杂,往往经历一审、二审或再审程序,环环相扣,诉讼时间长,浪费司法资源。而以司法调解方式结案,无需上诉程序救济,无需经过民事诉讼全过程,执行相对简单,减少诉讼环节,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作用二:开展司法调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实现目标,包括实体与程序公正。内涵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合法、公正精神。司法公正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开和司法监督。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对象是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快速通道,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快立快审,打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最后一公里”是开展司法调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依照“先调后判”原则,在查明事实真相、辨析是非曲直、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通过对当事人不当要求进行法理解析,对违法协议进行纠正,明法析理,止讼息争,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用三:开展司法调解有利于维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实行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特点是:(1)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2)手续简单,不拘形式,方便人民;(3)审判与调解相结合;(4)采用座谈式而非坐堂式审判。“马锡五审判方式”既坚持原则又方便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在人民司法审判史上产生重要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司法机关继承和创新这一制度优势,在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是适应时代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和问题的有效工作方法,为“枫桥经验”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最高法院要求: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坚持能动司法,对当事人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促进达成调解协议。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对双方争议大,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及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判决,定纷止争。
    二、调解中常见的问题
      问题一:违背当事人愿意强迫调解
      司法不公对社会公平正义危害巨大。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一一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一一好比污染了水源”。随着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审判工作任务繁重,个别法官为追求办案效率,实现快速结案,违背当事人愿意强行调解,导致无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自愿是适用司法调解手段的重要原则,调解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对于调解无效或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的案件应及时判决。虽然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但能否达成调解协议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方案。
      问题二:违反法律规定该调解的不调解
      司法调解不是一调必成,一蹴而就,需花费大量人力物理。个别法官办理民事案件因繁就简缺乏耐心,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撇开先行调解程序,该调不调,径直开庭审理下达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前四类案件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只有依法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才能有效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后两类案件性质或标的较小,调解条件好,易达成调解协议,适用司法调解可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实体与程序合法,先行调解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程序规定,违背程序会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要依法做好先行调解工作,应调尽调,推动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问题三:主观臆断盲目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自愿是适用司法调解的前提条件,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适用司法调解的基础,合法是适用司法调解的保障。法官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查明事实真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划分当事人各自责任,促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个别法官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主观臆断偏离法律轨道,盲目提出调解方案,使当事人无原则迁就让步,通过“和稀泥”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调解制度的公信力。因此,调解一定要遵循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三原则签订调解协议,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以实面。
      问题四:片面追求社会效果久调不决
    运用调解方式符合中国人的“息讼”心理,双方不伤和气,避免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公正猜疑。据了解,英美法系的美国有30%案件通过非判决方式结案。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片面追求社会效果,多次进行调解未果,案件悬而不决,处于不稳定状态。究其原因不排除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拖”让原告无奈,败坏司法公信力,当采用法律救济渠道无法维护权益时或采取激进手段“以恶制恶”,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是解决案件久调不决的有效措施,定期对案件审理期限进行检查,对案件延期审批严格把关,发现超审限依法严肃处理,杜绝久调不决现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 调解方法
    方法一:适用《民事调解规定》依法调解
    《民事调解规定》对调解民事案件程序及方法进行了规范。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调解,案件受理后、开庭前、庭审中可调解,二审乃至再审中可调解。调解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答辩期满前调解。庭审中调解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可当庭进行,也可休庭后另定日期进行。调解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可依职权提出建议,征得当事人同意。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或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当事人亲自参加,也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的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达成调解协议,由当事人或经授权代理人签名。调解协议违背调解有关原则的法院不予确认。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方法二:收集信息做好调解前基础性工作
    开展调解的基础性工作是收集梳理案件信息,了解产生纠纷的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性格特点,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面对冲动性言语和行为保持冷静态度,用平静语言交谈,稳定当事人情绪,倾听当事人心声,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注意把握宣泄程度,不可无止无休的控诉,防止失去控制。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相互攻击、谩骂,应避开双方,待恢复理智后再做调解工作。对无理取闹的当事人提出警告,指出严重后果,使其明白搞人身攻击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方法三:运用调解技巧公平公正开展调解
    司法调解与民间调解不同之处在于司法人员是在法律管辖范围内,运用法律手段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调解矛盾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人员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娴熟的调解技巧,化繁为简、化难为易,客观公正不偏不倚,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案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立场、角度认识问题,理清解决纠纷思路,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做好当事人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司法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村委员会(居委会)领导下的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法院指导下,依据《人民调解法》开展调解工作。启动调解工作可依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依据调解委员会职权主动调解,应登记和制作笔录和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没达成调解协议反悔的另一方有起诉权利。
    方法四:提升调解能力增强司法公信力
    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职业追求,把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根本尺度,把当事人满意不满意作为硬标准,把提升司法调解能力作为重点,拓宽新型、疑难、复杂民事案件研讨渠道,提升判断证据的能力,庭审调解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制作调解文书的能力。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司法责任制,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发挥律师和人民陪审员作用,深化司法公开,拓展司法调解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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