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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之对策

    [ 徐凤林 ]——(2023-8-30) / 已阅1701次

    劳动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最近,笔者就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法理分类、制度特点、具体内容与如何完善劳动法律制度的方法路径进行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法理分类
    分类一: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最基础的法律制度。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并支付工资的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合同之债的财产要素。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是维护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二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合同中易出现对劳动者不利条款,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矫正,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工资福利待遇。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条款冲突以集体合同为准。我国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
    分类二: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指保障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基准性强制法律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立法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避免伤亡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我国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 最低工资规定、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
    分类三: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的法律制度。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责任。国家采取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加强职工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职工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功能,加大创业就业培训力度,搭建供需平台创造就业机会,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我国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等。
    分类四: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是由国家主导的强制性社会行为,是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及生活质量的提高进行规定,有效防范和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等。
    分类五: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是通过劳动监察执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法律制度。劳动关系具有身份属性,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争议难以避免,忽视甚至侵犯劳动者劳动权利现象时有发生。处理劳动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处理劳动争议分为三种方式: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劳动监察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
    二、制度特点
    特点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建立劳动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目标。劳动法由民法分离出来,民法的追求境界是平等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均等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劳动关系具有身份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必须通过法律强制弥补其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立法的宗旨与使命。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设计的初衷和终极目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发挥强大制度优势。同时,为保护用人单位利益,规定了劳动者许多义务。用人单位利益还受到民法典、商法、知识产权法等保护。
    特点二: 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劳动法律制度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法范畴的法律规范,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劳动基准法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由国家主导的强制性社会行为,是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及生活质量提高的法律规定。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是通过劳动监察执法,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限制,还受集体合同限制,凡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条款无效。
    特点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劳动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决定其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又有程序性法律规范。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这就使劳动法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
    三、具体内容
    (一)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慈善法》等。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行政法律法规。
    (三)部门规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较大市,根据《立法法》的授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X省劳动合同规定》《X市劳动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
    (五)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等。
    (六)政策性文件与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等。
    (七) 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迄今为止,我国批准24个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如《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同工同酬公约》等。
    四、几点对策
    对策一:加强劳动法治宣传,提高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劳动者维权意识
    深入开展劳动法治宣传活动,提升广大劳动者对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认识。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健全服务体系, 拓宽服务领域,夯实“会、站、家”一体化建设,构建智慧工会。围绕新兴领域、新兴群体,加大维权服务力度,履行维权服务职责,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普惠性、常态性、精准性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行政机关、用人单位的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休息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打造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集体协商制度提质增效,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为推动全市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贡献力量。
    对策二:加快劳动立法,完善劳动法律制度
    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源头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维权服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出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典。通过修法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决部分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问题。增加用人单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的强制性条款。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范灵活就业等非全日制用工。对于非全日制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技术性手段予以解决。认真执行国家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明确促进就业的法律属性,防止法律政策化倾向。通过立法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及劳动者获得救济的途径,反对就业歧视,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原则。修订《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明确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作用。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改革“一裁二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针对不同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规范庭审举证责任,修改申诉时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对策三:加强对劳动执法活动监督,健全劳动法律监督网络
    以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工作重点,健全劳动法律监督网,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力度,强化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用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两书”制度,积极开展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体检活动,强化就业歧视监督,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聚焦工资权益和社会保险缴纳,健全失业救济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统筹覆盖面,解决欠缴保费问题。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效能建设,强化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人员素质,认真解决违规办案,多头重复执法,过度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预防和减少劳动领域违法案件的发生,推进劳动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扎实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发挥多元化调解组织作用,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作用,配齐劳动法律监督员,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改善和完善工会经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优化经费支出结构,确保劳动监察执法经费使用充足。
    对策四:加强劳动法治队伍建设,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开展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培训代表、起草文本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作用,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做好劳动关系风险会商研判,全面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搞好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建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劳动执法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劳动执法权的正确行使,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敢于担当、业务过硬、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劳动监察执法队伍,为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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