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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平 ]——(2023-8-14) / 已阅1983次

    农化企业涉及农资类维权诉讼的对策探讨
    王 平
    【摘要】:大田农业种植过程中农户会使用杀菌剂、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等农化物质,从而作物产生损失现象时有出现。农户往往会归结到生产种植过程中所使用的农资,从而产生争议、甚至诉讼。笔者从经手的涉及农资的案件着手,试图对农化企业涉及农资的维权诉讼对策探讨、同时对农户给出应对参考建议。
    【关键词】:农化企业;维权;诉讼;对策;建议。
    中国耕地总面积约1386115平方公里,占世界土地面积的8.80%。中国有许多农产品,在总产量方面居世界第一位。在土地耕种过程中,广泛地使用农药、化肥等等化工产品。由于我国各地气候、土地肥力特性各异、群众的栽培技术高低不同,农户对农资的使用方法掌握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农业收入占落后地区总收入的较大比例,所以一旦有农业作物产生损失现象出现,往往会归结到生产种植过程中所使用的农资,从而产生争议、甚至诉讼。笔者从经手的涉及农资的案件着手,试图对化工企业涉及农业的维权诉讼对策探讨。
    一、 通常的涉及农业维权诉讼案件的关键证据种类及审查要点
    (一)公证书: 主要用于证明案件发生的现场证据。
    公证书及相关证据的审查:通常发生此类刑事案件,会对发生的现场及受害情况、损失情况进行现场证据公证,公证机关会制作视频录像并制作公证书。这就要求律师对公证书的现场面积、作物生长期及作物的正常表现、周边作物的生长情况比对、当地的气候情况与常年数据的比对、作物生长的相关因素:农药及微肥使用情况(时间、方法)、是否进行了复混配、浓度与用量等等、是否有外界因素介入影响等等、甚至是否存在重复用药、人为破坏等等进行调查取证、进行分析。尤其是其中可能与造成药害或损失直接相关的农药品种,要有一定的掌握与识别。这样才能确定直接地因果关系。
    公证可能会有多次,还有在测产时、补救措施效果时进行证据公证。
    同时公证还可以用于药效实验上,以证明某种农药对作物品种不会产生原告所述的药害情况。
    (二)农户损失的评估报告及审查:对于损失通常以价格认证部门的评估报告,结合被害人的陈述为依据。这就要求律师对被害人的承包合同、土地面积、和农作物品种、果树树龄、树形、修剪等栽培情况、果树的大小年、早熟晚熟品种上市价格等等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
    与损失评估报告相关的可能还有农业主管部门与田间现场鉴定同时或其后单独做出的损失评估报告、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损失鉴定意见。此外还可能有行业主管部门做出的评估报告,只要符合实际、有理有据,也应当被认可。
    关于种植面积,可以考虑承包合同、飞机防治时GPS数据、租金的支付、收获时费用等,当然如果受害只是其中一部分时,则应当实地测量以求证。
    关于农田测产问题:个人认为田间测产的时间与方法。成熟收获前,选取代表性五点,每点N米垡长,进行称重,从而推测出单产及总产。
    不同的作物,方法可能有所不同。
    (三)、鉴定依据及审查:鉴定意见律师是可以接触到的证据材料。如果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农作物田间现场鉴定书的鉴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而涉案需要鉴定的是化肥。因此农业专家鉴定不具有足够的相关性。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鉴定专家的专业性不同,对鉴定意见也有影响。
    化肥质量检验是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的。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隶属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长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命。县局办案,其上级市局检验,其公正性难免不够中立。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入卷,对前期办案有直接影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现行依据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确定抽样机构和人员、按规定确定抽样方案和抽样方法、按规定抽样并制作抽样记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对复混肥料的采样方法作了特别规定。
    对抽样检查的产品、商品,必须出具检验报告。样品能够退回的,要及时退回被抽检单位。不能退回的,要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并说明理由。抽检结果,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被检查者。严禁只取样品,不做检验、不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进行比对分析。某一案件的抽样问题,对于涉案共有5吨化肥,只抽样几千克,不符合抽样规定,而且是由控告人提供,且又时隔4个月,经过自然环境,其有效成份降解与挥发是客观事实。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辩护律师应当充分注意到送达程序及复检程序。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及时申请重新鉴定。
    需要指出的是鉴定意见的附件同样应当受到重点审查:如委托书的审查,涉及到权限、事实陈述、鉴定事项等重要信息。
    (四)、进货合同、付款交易回单、发票及品种清单 ,证明农户购进农资的品种与生产厂家。这是农户索赔诉讼主体的主要判断依据。要求有付款依据、品种及数量、生产厂家及批号等等信息;此外还有物流单据、出库单据等相关材料。
    (五)、使用方法及过程说明。各种农药有不同的特性、使用方法各不相同。农药的外包装上有清楚的使用方法介绍:使用时期、用量、施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使用农户应当仔细阅读、清楚其使用方法与适应症。
    (六)、受损失作物的基本情况:主要的证据有承包合同、品种及树龄介绍、销售合同等相关材料。用于证明其受损失的客观事实。
    品种不同、栽培方法不同,效益也不同。品种的来源应当清楚,有证据支持。同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的品种权。否则会有法律责任。
    由于损害发生有较长的时间过程,还应当有农户向主管机关反映及调查的材料,有农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些主管机关会较早形成较为完整详细地行政案卷,保持当初的原始证据。
    (七)、鉴定意见的送达及异议、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申请及鉴定结果结论材料。发生争议后,农户向主管机关反映诉求,主管机关会将样品进行抽样并送检。之后就是送达程序、如有不合格产品情形,会涉及到行政处罚程序,金额较大的罚款或行政处罚情形严重时,还会有听证程序。
    (八)、其他法院程序性证据:如开庭传票、举证期限通知、原告的诉状及证据材料。都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与开庭时间相关、何时间点之前进行及时举证、本案的案由、有多少证据支持其诉求等等。当然原告也会享有举证期限的,会在此时限之前进行举证。这就要求做为涉诉的被告单位进行证据情况预判。从原告的立场上分析,有哪些证据可能有,有哪些是必不可少的,有哪些可能 会被申请调取的等等。涉及到多被告时,还应当相应地分析,其他被告会采取何种对策,会对我方起到何种关联与影响等等。
    (九)、原告方出庭证人证言及问话提纲的准备:
    主要从原告方的证明目的、与涉案农资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介绍,从而判断农资对作物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后果,对案件产生影响。
    关于我方证人出庭的准备。通常如果此前阶段,此知情人或参与人有多次书面陈述事证言在卷,可不考虑出庭作证。如果原告申请,法院同意,则按时出庭,如实全面向法庭陈述案件相关事实。
    (十)、其他同案被告提供的证据;对此类证据也应当进行审查,因为有可能与我们是立场一致,不冲突,也可能会加大我方的责任,要进行具体分析。
    当其他被告的证据可能对我方事实或证据产生影响或冲突时,我方则应当考虑进一步的抗辩与举证,以达到自身权益保护的效果。
    (十一)因果关系的证据(由不同的案由可能有举证上的差异);
    农作物丰产高产是多条件联合作用优化配合的结果。一个因素就足以使作物遭受灭顶之灾,但更多情况是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原因复杂、多因一果。到底是何种因素占主要作用,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与认定。但是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由何方承担举证责任,则存在争议。如果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则可能会造成滥诉,而原告可能无为承担这一举证责任。其结果可能是法院法官依据盖然性证明力加以判断,优势证据决定法官的裁判结果。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原则,法官可以通过一般交易观念、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确定合同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某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 农业化工单位的应诉对策探讨
    (一)、总体判断:原告的诉求与证据情况分析,我方(被告、笔者的委托单位,以下称公司或我方)可能承担的责任与原因,原告诉求的合理性,我方责任的范围;对方证据的不足在何处?我方的应对策略;
    主要庭前工作:不同的案由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抗辩理由。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掌握法院的裁判规则。必要时对法官的裁判观点、案例进行检索,是否会改变案由及改变案由之后的举证要求、应对思路等;掌握当地的有关产品质量、产品鉴定方面的地方法规、规定。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机构是否在法院的鉴定名单之中等审查。
    (二)、应诉思路:我方无责任、我方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法院可能判决我方承担责任与金额;本案和解的可能性与可接受的条件与方案,本案会对我公司产生的不良影响及消除,是否应当提出反诉,反诉的主张、事实与理由如何?是否会变更诉讼请求?是否会变更案由?遇到舆情,及时汇报,不回避,主动介入,争取将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证据的组织 :各案不同,证据也不同。甚至案由不同,证据也会不同。但通常会有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实验数据;产品相关的学术论文等等;同时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是否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等等。证据应当有证据清单、结合证明目的进行分组、并编有页码,按照当事人数准备份数,证据清单目录应当用印章,加盖骑缝章等等。
    (四)关于农药等农资产品责任与财产损害责任案由时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构成产品责任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产品具有缺陷;须有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虽然李功泽提交了证据证明其种植的果园马水桔损失达1222200元,但其无证据证实其果园损失与使用涉案透皮牌一点透助剂存在因果关系,李功泽主张农资四分店赔偿其因使用涉案透皮牌一点透助剂所造成的损失12222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粤18民终3396号】
    案例: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仅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该缺陷产品(强效植物抗冻剂)使用在原告的红千层苗木上的证据,也未提供该苗木损失的鉴定,未查明发生苗木枯死的原因,故对原告称其财产损失系被告智绿公司产品缺陷造成的因果关系不予确认。据此,本案中因原告未提供确实证据证明其损失及其损失是因被告产品缺陷造成。【参见(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272号 】
    案例:噻森铜悬浮剂的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是否存在误导并导致原告益农经营部损失。未能举证该损失与案涉30%噻森铜悬浮剂标明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技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该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及警示缺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专家组关于“桃树对铜制剂比较敏感,如不当使用,容易产生药害,所以农技部门一般不推荐在桃树上使用”的药害成因分析中,足以证明朱恒心在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上未尽到审慎义务,同时也不能排除第三人的用药时间、环境、天气、剂量等是造成药害发生之因。【参见(2020)浙1024民初4152号 】
    案例:被告华帮公司作为水果防晒霜的生产者和推销者,在水果防晒霜的包装盒上仅注明代理商和使用方法,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产品成分、生产许可证、产品执行标准,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而且其对水果防晒霜的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负有证明责任,即应当就其产品无缺陷,有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除其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其所称水果防晒霜经过试验、在多地使用无原告反映情况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且经本院释明,华帮公司未对水果防晒霜的质量及与原告果树受损有无因果关系申请鉴定,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反驳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及证据或证明其抗辩主张,故对其主张的水果防晒霜无质量问题、与原告受损无因果关系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诉请被告华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参见(2019)桂1322民初876号】
    案例:关于原告种植的西红柿幼苗枯萎死亡的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申请了对使用钙镁磷硫肥是否是造成圣女果幼苗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但无法鉴定。原告使用了本案所涉化肥后西红柿幼苗出现了枯萎死亡现象,而本案所涉化肥酸碱度(pH值)不达标,且没有警示说明。在原告已初步举证证明本案所涉化肥导致西红柿幼苗枯萎死亡后,证明损害结果与本案所涉化肥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免责的法律事由,故原告的西红柿幼苗枯萎死亡的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329民初464号】
    由此可见:各地法院对举证责任存在差别。笔者认为,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更符合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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