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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思考

    [ 徐凤林 ]——(2023-6-25) / 已阅1877次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是各级工会聘任的提供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维护和协调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以下简称专职指导员)由各级总工会从退休人员、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中选聘,提供经费保障,负责指导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工作的人员。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以下简称兼职指导员)是指各级总工会根据集体协商工作需要,在工会干部、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和相关专业人才(律师、高校教师、研究机构学者等)队伍中选聘,兼职指导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工作的人员。
    集体协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集体协商指导员要具备政治素质、专业知识、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和心理素质等综合素质,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等相关知识,具有较高的协商谈判能力。随着集体协商工作不断发展,集体协商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挑战因素,依法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集体协商工作政策性强,服务对象广,环节、程序要求严,因此,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专业能力水平起到关键作用。
    最近,笔者通过学习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就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方法路径进行了思考。撰文如下,仅供学术参考,可商榷与指正。
    一、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
    (一)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是贯彻落实“两个普遍“要求,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的重要举措。
    (二)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是保障劳动者获取合理收入报酬的有效手段。
    (三)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是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客观需用。
    (四)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解决劳动者协商代表“不会谈”、“不善谈”,提升集体协商质量水平的有效途径;是表达劳动者利益诉求的现实要求。
    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聘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掌握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制度及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熟悉集体协商工作,具备集体协商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商谈判能力和研究解决问题能力。
    (四)身体健康,独立承担参加协商、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和培训教学等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需要可延聘至68周岁。
    三、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咨询指导。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作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工会、行业性 (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做好搜集整理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料、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草案等工作。
    (二)业务培训。对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基层工会干部、职工方协商代表等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三)参加协商。接受市总工会指派或用人单位工会、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委托,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直接参加集体协商。对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向市总工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根据行业特点推动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到辖区用人单位、行业进行现场指导服务,培育协商典型,形成典型案例材料。
    (四)调查研究。调查研究与集体协商相关的用人单位内外部数据和信息,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持;及时了解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最新动态,发现和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
    (五)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辖区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指导,积极参与集体协商质效评价工作。
    四、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工作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协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集体协商主体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内容必须合法,集体合同中各项具体劳动标准不低于法律法规确定的最低标准,集体协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平等原则。公开平等是指集体协商主体双方,即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都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三)诚信合作原则。主体双方应本着合作的精神进行集体协商,不得有过激行为。必须考虑对方意见和共同利益,不能强调企业发展损害劳动者利益,也不能强调劳动者利益影响企业发展。
    五、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制度
    (一)考核激励制度。建立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工作业绩评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续聘、解聘,对业绩突出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给予奖励。
    (二)定期培训制度。制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开展培训;创新培训方法,拓展培训内容。通过集中学习、交流观摩、模拟实践、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提升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专业水平。
    (三)联系沟通制度。建立与集体协商指导员之间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安排部署工作、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增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凝聚力、影响力。
    六、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方法路径
    路径一:加强思想建设,深刻认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保障制度,是完善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维护劳动者经济利益,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实现劳资双赢,使全体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协商理念,以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强化督导检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形成良好的集体协商氛围。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建设,引导广大用人单位牢固树立平等协商、共享成果、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拓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路径二: 加强制度化建设,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指导服务
    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协调机制建设,提高工会组建率是创新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途径。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必须强化制度保障,建立适应新业态的用工和社保制度,健全互联网平台用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标准体系,完善协调劳动关系制度机制,推动完善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建设,坚持“程序健全、运行规范、协商充分、过程民主”原则,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图》,严格履行法定集体协商工作程序,做到程序运行有流程遵照、有标准衡量、有记录稽核;协商内容沟通充分、针对性强、履约到位,不断拓展工资集体协商范围,稳步提高集体协商建制率,逐步完善集体协商内容,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建设,健全工会、法院、人社、司法联动机制,推动建立在线解决机制,加强劳动关系领域风险排查化解和应急处置,维护企业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路径三: 加强规范化建设, 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和集体合同实效
    坚持“依靠职工开展协商、协商成果普惠职工”原则,准确适用《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增强集体合同实效必须以提升集体协商质量为重点,按照协商准备,正式协商,审议审查和监督检查四个程序要求, 开展企业集体协商,行业集体协商和区域集体协商攻坚活动,规范管理劳动用工。聚焦劳动者底线权益保障,重视新业态劳动标准的制定,围绕平台经济,快递、外卖、网约车、货运等行业,建立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开展送健康、送清凉、送互助保障等活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
    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扩面提质增效。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机制,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建立督促集体合同落实工作机制,将集体协商工作纳入人大执法检查,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
    路径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集体协商的专业水平
    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是落实“两个普遍”要求,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提升集体协商质量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加强集体协商主体能力建设必须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大对集体协商指导员、劳动关系双方代表培训力度,掌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集体协商主体的法律水平和协商能力。抓好集体协商典型培育,健全宣传制度,创新宣传形式,营造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抓培训、拟文本、重服务的作用和熟悉法律、法规、政策的优势,搞好调查研究,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智力支撑。建立集体协商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完善《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规范》,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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