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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

    [ 徐凤林 ]——(2023-6-7) / 已阅1341次

    劳动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对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一些企业,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健全劳动法律制度、完善劳动法体系是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近日,笔者就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理论问题
    (一)劳动法律制度的概念
    劳动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内容: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工资的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合同之债的财产要素,与民法上债的关系不同,具有身份和社会公益要素。劳动者必须亲自提供劳动不能由他人代理;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因此,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身份关系。劳动者是社会大众,劳工问题成为基本的社会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是否安定有密切联系。因此,劳动关系不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还应当着眼于整个社会公益来看待。劳动法律制度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附随于劳动关系发生。如,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力招收、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工会组织在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保险机构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劳动法实施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等。
    (二)劳动法律制度的内容
    1、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最基础的法律制度,指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来建立。劳动者相对企业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中易出现对劳动者不利条款,需要通过集体合同矫正,以提高企业整体劳动条件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集体合同签订,对企业及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2、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立法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发生。劳动基准法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
    3、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指调节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的法律制度。包括: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等。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责任,国家必须采取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创造就业机会,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
    4、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进行规定。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等。
    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存续中,劳动争议难以避免,劳动监察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劳动监察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三)劳动法的起源、属性与特点
    1、起源与发展
    劳动法起源于欧洲工业革命后期,各国工业革命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带来劳动关系的普遍化。最初,劳动力雇佣关系作为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受合同自由原则规制。这是雇主一方的自由,非劳动者自由。劳动力相对资本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劳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支配力将劳动者的独立转化为对资本的依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者忍受恶劣的工作条件和超长工作时间,导致劳资关系紧张,社会动荡不安。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人权观念的进步,劳工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社会问题,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然而,在民法领域解决劳动关系的调整问题非常困难,为了调整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本家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需冲破民法理念和制度束缚,寻求公共权力介入,结果是促使大量以最高工时、最低工资、职业安全等为内容的劳动立法出现。劳动法的兴起成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各国法律发展的重要内容,公共力量(国家)和社会力量(工会)在平衡劳资关系上的作用日益强化。
    劳动法从性质上看不属私法范畴,具有社会法品格。其发端于民法又超越民法,逐渐成为独立法律部门。20世纪以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提出社会法概念,法学界认为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基础上还应有第三种类型,介乎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种法域——社会法。社会法是为解决社会问题制定的、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阶层的生存及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属于典型的社会法。就劳动法而言,其社会法的属性集中表现为社会利益本位的思想。由于劳动关系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关系,劳工问题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有着密切联系。劳动法的产生,就是通过国家干预来平衡劳资双方经济上的不平等。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协调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提升劳动者在社会中的地位,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共同价值取向。劳动法以谋求劳动者整体利益为己任,具有浓厚的社会法色彩。
    2、法律属性与特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属于经济法范畴,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属于民法范畴,三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劳动法起源于私法(民法)、从私法分离出来的独立法律部门。 从法律属性说属于社会法范畴,归纳出3个特点:
    特点一: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特点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劳动法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特点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则不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
    (四)国外劳动立法的模式与特点
    劳动法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的健康及道德法》被视为现代劳动法的开端。20世纪二战以后,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法律得到空前发展,成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国外劳动立法模式:
    模式一:法典模式
    代表性法典有《法国劳动法典》《俄罗斯劳动法典》等,劳动法完全脱离民法而独立,通过法典化建立了统一的劳动法律体系,有利于法律适用。
    模式二:民法典与多部劳动单行法并行模式
    在民法典中规定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外制定大量单行劳动法律。这种模式典型代表是德国,德国在《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雇佣合同,还颁布了许多单行的劳动法律,如《集体合同法》、《工作时间法》、《解雇保护法》等。特点是法律分散,存在如何统一和协调问题。
    模式三:多部单行法模式
    制定大量单行劳动法律,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取这种模式,如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公平劳动基准法》《同工同酬法》等法律。在英美法系,法院判例是劳动法重要的法律渊源,同时也具有统一劳动法律体系的功能。
    2、国外劳动立法特点:
    特点一:劳动法律体系日益完备,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法律的完善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使得劳动关系比较稳定。
    特点二:劳动法在规定劳动者原有劳动权利的基础上,已发展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并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落实到劳动领域,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劳动者有自由权、言论权、隐私权、平等权等。
    特点三:劳动法向国际化趋势发展,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来推动实现。
    二、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概述
    (一)发展过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建立起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劳动法律制度;1978年改革开放,我国劳动立法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94年7月5日颁布《劳动法》,标志着以《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等为辅助的劳动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制度的初步形成,打破了劳动关系行政调整模式和按照用人单位所有制性质管理劳动关系的模式,确立了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模式,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明确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完善了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制度,使劳动权这一基本人权具有实在内容和法律保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减少纠纷,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保证。
    (二)法律制度内容
    1.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
    2.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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