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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解析

    [ 徐凤林 ]——(2023-5-11) / 已阅1951次

    劳动法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七大部门法律构成之一的社会法,劳动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劳动法在社会法领域中具有基本法和次法典地位。
    最近,笔者就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了法理解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问题
    问题一: 劳动立法不完善,存在法律冲突 。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还有缺项;劳动法律法规多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效力强度不够。地方劳动立法、省与部委间存在法律冲突,有碍法律统一适用。
    问题二:就业歧视和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反就业歧视规定过于原则,就业歧视种类繁多,存在性别、年龄、民族、学历、相貌、身高、户籍、地域、残疾、婚姻状况、传染病病源携带者等方面的歧视。对劳动者体罚或搜身,限定去卫生间时间和次数。
    问题三:失业救济机制不健全。失业救济是国家对失业人群短期内的一种补偿行为,劳动者失业后一段重新就业的时间内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一种暂时代替工资维持失业者生活的制度。目前,失业救济机制还不健全,灵活就业人员激增,社会保障压力较大。
    问题四:劳动合同签订短期化倾向明显,违反劳动基准法,内容有瑕疵,程序不规范,签订率不高,履行率也不高。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或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不续签合同,以此方法来规避法律约束。
    问题五: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不到位。随意调整劳动定额,工资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
    问题六:劳动条件与法定要求不符。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差,超时加班加点,拒付加班工时费。设备陈旧老化,劳动环境差,粉尘、噪音、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危害严重,恶性安全事故频发,职业病危害严重。
      问题七: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宽,欠缴保费问题严重。一些非公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不积极主动参保,用人单位采取瞒报工资额和职工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或欠缴社会保险费。
      问题八: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处理劳动争议周期较长,效率不高。一些地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力量不足,查处劳资纠纷案件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
    问题九:仲裁与诉讼程序复杂,“一裁二审”审限周期长、司法成本高。设置 “仲裁前置”程序妨碍当事人仲裁请求权和诉讼权的行使自由,强制取消了未进入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权被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救济。
    问题十: 劳动仲裁行政化现象突出,地方保护主义思潮严重。出于保护本土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偏袒资方,忽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没能做到居中仲裁,运用行政化手段处理劳资纠纷,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问题十一: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解释中有列举规定,但不全面,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弱势地位,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劳动者举证难,败诉风险增大。
    二、原因
      原因一:劳动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强。劳动立法相对滞后,劳动保障法治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位阶不高,对劳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1、劳动关系方面:劳动双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方式为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当事方没有设定具体处罚措施。2、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设定50%至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设定强制手段。3、劳动保障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处罚措施。
      原因二:劳动用工混乱,存在有法不依、规避法律现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用口头约定或签订“生死合同”规避法律责任,减轻法定义务。用工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拒不执行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护法律规定,对保护设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拒发劳动保障用品,致使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
      原因三:工会组织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强。企业建会不积极或拒不建立工会组织,劳动权益受侵害时无法通过集体力量维护自身权益。部分劳动者不学法、不懂法、缺乏劳动法律知识而放弃依法维权。有的对劳动风险预知不够,忽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发生劳资纠纷时,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原因四:监督实施劳动法的措施落实不到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作用发挥不够,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缺乏细化措施,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不到位,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不完善,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力度不够。
    三、对策
    对策一: 加强劳动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学习宣传劳动法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增强开展劳动法治宣传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学法、用法制度,提高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遵循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企业自主分配与劳资协商共决相统一原则,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以劳动者广泛深入参与为基础,大力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打造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为提升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蛟河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做出积极贡献。
    对策二:完善劳动立法,加强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设
    以完善劳动立法,促进劳动法律法规内容与位阶有效衔接为主线,强化反就业歧视,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健全失业救济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统筹覆盖面,解决欠缴保费问题。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构建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 探索新就业形态劳资机制运作方式,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建设,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积极性,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建立健全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借鉴国外劳动争议调解经验,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
    对策三:加强劳动法治建设,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以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基本法为制度保证,加强劳动法治建设,遵循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企业自主分配与劳资协商共决相统一原则,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为重点,加强集体协商主体建设,扩大实行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推动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健全工会组织,建立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司机之家;开展送健康、送清凉、送互助保障等活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聚焦劳动者底线权益保障,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培育行业协商品牌,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劳动者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氛围。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加强对集体协商与订立集体合同的指导和服务,指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订立《工资集体合同》,不断推动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对策四: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
    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建设,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为重点,学习掌握开展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策略技巧,加大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代表培训力度,提高集体协商主体法律水平和协商能力。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作用,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认真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升处理劳动争议效率。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做好劳动关系风险会商研判,全面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搞好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建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制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岗位素能标准,完善评价机制,落实激励措施,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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