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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体系的法理探析

    [ 徐凤林 ]——(2023-4-18) / 已阅930次

    劳动法属社会法领域,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体系是指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同内容与位阶关系,按照不同调整对象和法理逻辑加以归纳整理,组成和谐统一、有机结合的劳动法律系统。
    最近,笔者就劳动法体系的形成发展、体系内容与特点进行了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劳动法体系的形成发展过程
    (一)起步阶段(1949年至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历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于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起了积极作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二)低谷阶段(1957年至1976年)。由于受“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干扰破坏,劳动立法工作由短暂复苏进入低谷停滞时期。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三)恢复形成阶段(1978年至2008年)。1978年改革开放,大量劳动立法得以恢复和发展。1978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84年开始实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尝试和推进市场化的劳动立法。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标志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制度开始转变;同年颁布《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保障劳动者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变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推动劳动关系市场化,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运而生。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劳动法体系初见雏形。2007年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特别是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制度设计,是劳动法体系形成的点睛之笔。
    (四)完善实施阶段(2008至今)。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劳动法体系进入完善和实施阶段。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等相继颁布实施,构建了较为严密的劳动关系运行全过程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治发展时间较短,劳动法体系还存在一定缺陷。如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等还有缺项,有些法律规定过于宏观,法律法规层阶搭配不够协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劳动关系法外运行等问题时有发生,建立科学完善的劳动法体系仍是一项艰巨任务。、
    二、劳动法体系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体系内容比较完整、门类齐全,位阶清晰。学理分类为:
    1.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等。
    2.劳动关系法:个别劳动关系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作为法律制度由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构成。
    3.劳动保障法:就业法、劳动力市场服务法和社会保险法。
    4.劳动行政法: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内容一:劳动主体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1、1956年出台《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
    2、1978年实施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3、1988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5、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及补充规定
    6、2002年实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7、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内容二:劳动保险与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
    1、195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2、1988年实施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3、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4、1999年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5、2003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改
      6、2004年实施的《工伤认定办法》 
     7、2004年实施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内容三: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
      1、1986年实施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1995年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3、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内容四: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1、1992年实施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3、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劳动法体系的特点
      特点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劳动法在劳动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将劳动法三大原则(1、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贯穿于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全过程,彰显劳动法的涵盖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特点二:劳动法体系内容比较完备,具有系统性、层次性、涵盖性、科学性特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38部(不包括地方性劳动法规),其中,行政规章30多部。围绕主体、合同、基准、保障,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立法,协调劳动关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特点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是典型的社会法,既有公法关系又有私法关系。如国家机关监督劳动执法发生的关系;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
    特点四: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合一。因为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不同于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必须做出特殊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规定在一部法律中。
    新时代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精神,不断完善劳动法体系,搞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为推动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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