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水县公安 ]——(2005-9-3) / 已阅28611次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在案发现场能够给以处罚的,执勤民警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在现场处罚有所不便的,可以将被处罚人带到派出所或附近的治安联防办公室等适当场所予以处罚。
(4) 必须全面把握和认定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应当切实把握,正确运用。
(5) 正确理解“执勤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含义。
“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执勤民警在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包括执勤民警直接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群众指控和扭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包括民警接到报告赶赴现场后,行为人或证人或在场双方当事人主动找民警要求处理的等等。
(6) 正确理解和把握“承认违法事实”与是否同意当场处罚。
“承认违法事实”是简易程序适用的一个必须的构成要件,只有承认违法事实,才能应用简易程序;否则,任何处罚都不能运用简易程序。在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不管是否同意当场处罚都可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罚款超过五十元的处罚只有被处罚人同意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4、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年3月18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89)公发6号文件)中,规定对9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为了减化裁决程序,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除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和涉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外,其他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要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并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均可适用当场处罚。执行当场处罚的其他问题仍按(89)公发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5、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场处罚,是一种简易的裁决程序,适应于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要进行多方查证既能认定违法事实,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在当场处罚时,应在法定的200元以下罚款处罚幅度内根据事实、情节作出恰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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