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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合同

    [ 张要伟 ]——(2005-7-27) / 已阅36199次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 ‰。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 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 保证人 和 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x农信社贷保字(2005)第1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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