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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立法目的与适用对策

    [ 徐凤林 ]——(2023-3-27) / 已阅2147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社会,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是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规范制度设计。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施行。
    一、出台背景
      背景一:1994年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出台,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范围窄、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法制化落实难,法律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等问题。
      背景二: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首位。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广泛、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者能否获得权利的充分保护,企业能否获得良好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合同法是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背景三:“强资本、弱劳工”现象在劳动关系领域普遍存在,就业市场严峻,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资源配置上处于强势地位,劳动关系领域不和谐不稳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给经济发展带来障碍,劳动风险随时可能演化为社会风险引发社会动荡。由此可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制定出台劳动合同法迫在眉睫。
    二、立法目的:
    目的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是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与终止、续订条件和程序,无效劳动合同及法律后果,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监督检查及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立法层面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
    目的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与终止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合同双方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确保了劳动合同的主体权利。
    目的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严格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知情权,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受法律的限制;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从经济上制约用人单位的解雇权;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使劳动合同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目的四: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通过平等协商,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确认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平衡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通过关注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相适应,制定相应法律规范,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适用对策
    对策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推动构建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深刻领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准确适用民法典和劳动合同法,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推动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企业发展。
    对策二: 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促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努力打造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新格局。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不断完善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遵循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出台集体协商流程图,遵守集体协商工作程序,扩大集体协商企业范围。坚持“程序健全、运行规范、协商充分、过程民主”原则,深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提升集体协商质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对策三: 准确适用民法典和劳动合同法, 提升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质量
    结合开展“八五”普法,以宣传民法典为契机,学习掌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理清民法典和劳动合同法之间法定的基本法与特别法位阶关系,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民法典没有适用条款规定的,应以劳动合同法为裁判依据。深入理解和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与终止、续订条件和程序等法律制度。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 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发挥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监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劳动合同制度监督检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策四: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作用,提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素质
    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两个普遍"要求, 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扩大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提高职工群众的参与度。开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知识培训,解决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中“不敢谈、不愿谈、不会谈”等问题,提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和订立劳动合同主体的法律素质和协商能力。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势,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起草合同文本,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为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提供智力支撑。制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岗位素能标准,完善《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规范》,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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