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简析《劳动法》立法目的发展过程及基本特征

    [ 徐凤林 ]——(2023-3-22) / 已阅1730次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以劳动者保护为基本宗旨,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为基本目的,调整工会、雇主及雇员关系,保障各方面权利及义务,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七大部门法律构成之一的社会法,劳动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
      一、立法目的
    目的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方面享有各种权利和利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最基本的目标。我国是公有制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社会制度,体现了宪法精神,使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目的二: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一项重要任务是通过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构建劳动者之间平等的社会就业机制。通过劳动纪律和劳动监督等立法,防止和制裁劳动过程中破坏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越轨行为。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巩固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动争议的处理,解决和消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意志的合理实现,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目的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终极目标是通过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发展发挥强大的制度优势。
    二、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4年起步阶段。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出台《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进入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行政化,劳动立法停顿,劳动基本法处于空白状态。1978年改革开放实行经济调整,恢复和健全劳动就业、分配、劳动保护等制度。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市场化的劳动法尝试和推进。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计划经济的劳动制度开始转变。《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条例》出台,为改革中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提供了依据。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颁布,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1993年为改变国有企业用工制度, 1994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关系市场化,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应运而生。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出台,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第二阶段:1995年至2007年劳动法形成阶段。劳动法在社会法领域中具有基本法和次法典地位。包括:1.劳动标准法,由工资法、工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等构成。2.劳动关系法,包括个别劳动关系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作为法律制度由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构成。3.劳动保障法,包括就业法、劳动力市场服务法和社会保险法。4.劳动行政法,包括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规定。2007年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提高了全社会的劳动法治意识,为劳动法的实施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三阶段:2008年劳动法完善和实施阶段。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为标志,劳动法治进入完善和实施阶段。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推进中国劳动关系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等构建了劳动关系运行全过程更为严格的法律制度。截止目前,我国劳动法律还没有构成一个完整体系,如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等还有缺项,现有法律规定层级较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劳动关系法外运行等问题突出,建立完善的劳动法治体系仍是一项艰巨任务。
    三、基本特征
      特征一:三大立法原则(1、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贯穿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全部环节,具有涵盖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位居基础性地位,得到普遍遵循;位阶高于一般劳动法律规范,体现权威性;具有稳定性,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及劳动关系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一经确定便不应随便发生变化。
      特征二: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侧重保护劳动者,通过确立基本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程序,以及劳动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通过法律强制弥补劳动者弱势地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公平公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
    特征三:遵循市场化劳动关系发展规律,适应以市场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呈现鲜明的市场特色。授权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监督劳动法的实施,对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
    特征四: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不能降低标准,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特征五:立法模式为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不同于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必须做出特殊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规定在一部法律中。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