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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修改《工会法》的背景思路内容意义及亮点

    [ 徐凤林 ]——(2023-3-21) / 已阅1021次

    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基本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1992 年颁布实施以来,为各级工会团结引导工人阶级发挥主力军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现行工会法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过两次修改。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2年1月1日施行。
    一:修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工会工作提出新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总书记指出: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各级工会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工会改革中积累了宝贵经验。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法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2019年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工会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形成修正草案建议稿。2021年4月,工会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二:修法思路
    思路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思路二:坚持党的领导,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思路三: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思路四:适应我国法治建设需要,妥善处理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确保工会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思路五:坚持必要性原则,根据党中央精神和现实需要,确有必要才作修改,可改可不改不修改,保持现有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
    三:修法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吸收近年来我国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经验,回应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新需要,是一次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修法。
    内容一:明确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保持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作体系。
    内容二: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增加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内容三: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工会法和工会工作指导思想。
    内容四:完善工会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增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规定。
    内容五:体现党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增加规定: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内容六:理顺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其相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内容七: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
    四:修法意义
    意义一:修改工会法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改革新要求的重要体现;是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的有力保障;是更好地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的法治支撑。
    意义二:修改工会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工人阶级的关怀、对工会工作的重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广大职工和工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凝聚了工会系统的智慧和力量,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和重要成果。
    意义三:修改工会法就是要求以学法为契机,加强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加强与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沟通协作,促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推动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五:修法亮点
    亮点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工会法和工会工作指导思想,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体现工会组织的政治性。明确“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工会法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工会组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自觉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工会各项工作中,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落实到职工群众中。
     亮点二:拓展工会基本职责、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体现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适应新时代对工会的新要求。将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顺应形势发展,契合职工需要,符合工会实际,为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满足职工多样化需求,增强职工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亮点三:立足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把握新使命、新目标、新要求,担负起推动职工权益实现和全面发展的责任,为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提供源头上法治支撑。发挥工会组织特点和优势,在推动经济社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新作为、作出新贡献、创造新业绩。
    亮点四:落实党中央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明确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法律地位。增加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条款,明确了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工作任务、内容和目标,为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
     亮点五:促进工会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使工会法律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为开展工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工会组织参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维护职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亮点六:适应经济社会和职工队伍发展变化,完善职工建会入会权利。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明确入会权利随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夯实法治基础;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扩大了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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