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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析新时代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对策

    [ 徐凤林 ]——(2023-3-20) / 已阅850次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维护职工经济利益,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实现劳资双赢,使全体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趋于完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基本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从立法层面标志着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正式确立,为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标志着集体合同制度纳入地方性法规。
    笔者通过学习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工资集体协商相关部颁规章, 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政策文件,就新时代如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利益,促进企业发展等问题进行调研思考,提出对策如下:
    对策一: 坚持集体协商新理念,推动建立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
    要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国工会十七大报告"八个坚持"和全总“两个普遍”工作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协商理念,遵循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企业自主分配与劳资协商共决相统一原则,以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为重点,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建设,扩大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推动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培育行业协商品牌,努力提升集体协商水平和质量,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对策二: 加强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建设,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指导服务
    要加强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建设,构建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使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益得到保障,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新局面。建立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建设,坚持“程序健全、运行规范、协商充分、过程民主”原则,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图》,引导和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集体协商工作程序,做到程序运行有流程遵照、有标准衡量、有记录稽核;协商内容沟通充分、针对性强、履约到位。 加强个性化协商工作。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重点协商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和工时安排计划;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重点协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提升集体协商质量。
    对策三: 依法依规开展集体协商, 全面提升集体协商质量
    要遵守<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用好用足法定开展集体协商的权利,细化法律法规实施办法,坚持“依靠职工开展协商、协商成果普惠职工”原则,严格执行协商准备,正式协商,审议审查和监督检查等四个集体协商程序要求,深入开展企业集体协商,行业集体协商,区域集体协商,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氛围。加强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 把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劳模等工作有机结合,依靠党政,依托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提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效。深入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做到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企业要约与区域、行业要约相衔接, 加强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在协调、指导和服务,指导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督促合同履行,让职工有更多的获得感,让职工和企业互利共赢,增强企业凝聚力,达到职工增资企业增效目的。
    对策四: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提高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专业水平
    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大对集体协商指导员、职工方协商代表培训力度,解决集体协商中“不敢谈、不愿谈、不会谈”等问题,提高双方代表的素质、法律水平和进行协商的能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升企业管理者、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对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势,搞好调查研究,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参与协商,指导帮助起草集体合同文本,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素质保证和智力支撑。制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岗位素能标准,完善《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规范》,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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