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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代理的艺术——办事儿与办案并重

    [ 韦律师 ]——(2023-3-15) / 已阅976次


    作者:韦律师,电话:18865906406
    从司法政策上来说,诉讼是为了公平公正、简洁高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和谐的因素,降低社会冲突的因素。站在中国语境下,从某种层面上来说,法检机关的设置,就是为了引流社会矛盾、吸收社会矛盾和化解社会矛盾,用更加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要给老百姓一个说理的地方,进而不至于使社会矛盾积攒甚至激化,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恶果,因此,吸收、消灭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因素,使那些社会矛盾真正得到解决,就成了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任务和使命。

    从当事人的需求上来说,其打官司也是无奈之举,或者从更加商务一点的当事人的立场来说,其打官司是为了通过官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为了通过诉讼活动把事儿办成。这种带有强烈的“中国式的实用主义”倾向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办事儿,而不是为了办案,他们是为了通过诉讼达到一定的目的和效果,而可能并不重视案件本身或者案件的过程。

    还有的当事人在找律师的时候,只带有一定的事务目的,请求律师帮助他出主意、拿方案,能够解决他生活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他们往往不是带着打官司的目的找的律师,而是希望律师帮助他通过法律途径尽快解决完问题。而律师在帮助他出最佳的主意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这种情况下,笔者将其称之为“由事及案”。

    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找到律师可能就是要律师帮助其打官司,赢得诉讼,无论这样的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但是这样的当事人可能意识到或者从经营的角度考虑,出现诉讼一定会影响经营,可能会激化原被告双方的矛盾,甚至还会引发原被告双方的另一个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要能够通过其所办理的案件想到将来可能引发的事务上的纠纷,进而做通盘的考虑,帮助当事人最大限度的解决问题。笔者将这种情况称之为“由案及事”。

    我在实践的过程中,包括和其他律师的交流过程中,遇到了相关的事例,和大家分享一下,以能够更好的理解“由事及案”和“由案及事”,更好的理解当事人的需求。

    案例一

    甲男和乙女是兄妹关系,由于其老父亲去世,再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其老父亲名下有房子一套,需要对房子因为继承而办理过户手续。由于甲乙兄妹两人平时关系较好,或有其他交易,两人都同意将房子由哥哥继承,妹妹放弃继承权。他们的需求或者所面临的问题是,现在要将房子过户到哥哥名下,但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人员却不予登记,其理由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人员并没有相关材料的审查权限,也无法对相关因继承而办理过户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动产登记人员并不能确认老父亲还有没有其他继承人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因此,哥哥因继承房产而办理过户登记遇到了来自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阻碍,他就找到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帮助其出主意,看看怎么能够顺利的办理过户登记。

    遇到这样的问题,可能一般的律师按照既定的法律思维,就会建议当事人去起诉不动产登记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迫使不动产登记机关予以办理过户登记,但是,殊不知这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硬伤啊,这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的啊,根本就怨不得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人员,因为他们确实没有能力和权限对登记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我们没有不动产登记官制度。如果我们盲目地按照一般法律思维去单纯的形成行政诉讼,会伤害当事人的需求,使当事人付出极大的经历和实践也起不到作用,因为这样做败诉的风险也是极大的,当事人本质上也不愿意起诉不动产登记机构,当事人从实现上理解,对于“民告官”,还是能不做就不做。

    那么,还有的律师说了,遇到这样的问题,去公证处出一份能够继承的公证书,再拿着公证书去办理办理过户不就可以了吗?但是,这对于现实中的这位当事人来说,也不是最佳选择,因为他是某县级市的居民,房产所在位置也在这个县级市,该县级市的公证处还处在国营和私营含混不清的地带,公证处只会做一些出国公证之类事务,根本不会也没有能力去做这样的继承公正。再一个,从成本角度考虑,当事人可能也不愿意花一些公证费用。因此,公证的路子也没有可操作性。

    这是一位律师给我提供的案例,遇到这样的事情,他以及经常办理继承案件的律师通用的方法是,建议哥哥作为原告起诉妹妹,再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让法院出具一份盖有法院大印的调解书,将房产确认在哥哥名下,然后再让哥哥拿着这个调解书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即节约成本,又高效快捷,也能够得到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认可,顺利的办理过户登记。

    案例二

    这是一个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甲公司到某地投资房地产,寻求当地企业进行合作,于是当地乙公司应答,甲乙公司经过沟通协商,形成相关合同。合同约定:一、甲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主体,甲乙双方各对其占股70%和30%,丙公司管理人员由甲公司派驻;二、乙公司负责协调当地的政府机关,办理A地块的用地审批和其他行政审批,乙公司必须在2X16年1月1日之前将A地块的使用权办至丙公司名下;三、如果乙公司抛弃甲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共同开发A地块的合同的,乙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签订合同以后,甲乙公司共同注册登记了丙公司,甲公司也实际对丙公司派驻了相关人员,并基于丙公司的经营目的,实际开始运营丙公司,也因为运营丙公司支付了一些相关的费用。

    但是,截止2X16年1月1日,乙公司并未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到丙公司名下,也由于乙公司经营上的考虑,其本身也不再愿意与甲公司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由于此事久拖不决,甲公司相关投入也在不断的流入,于是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遂成诉。

    成诉之后,乙公司委托律师,希望律师帮助其打赢这个官司。律师经过分析之后,认为单纯的打赢这个官司可能并不难,因为甲公司请求支付300万元违约金的条件并不成就,甲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00万元的违约事由。但是,乙公司委托的这个案件应当从整体上通盘考虑,单纯打赢了这一个案子,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站在矛盾发展和事务发展的角度考虑,这个案子结束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围绕案涉事宜,可能还会形成两个诉讼,经历后面这两个诉讼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矛盾和事宜可能才能真正的告一段落。对于这两个诉讼,其一是甲公司可能还会因为乙公司违反约定另起一诉,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相关的损失,其二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可能会就解散丙公司产生一定的谈判或者诉讼。对于本案,律师在代理乙公司办理业已形成的300万违约金的案件时,要考虑到后面可能形成的两个案件,既要打赢在办案件,又要为后面的案件留下余地,真正的通过“事儿”上的考虑结合法律意见去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这样做也可以将后面的事想在前面,节省后面两个案件的分析工作。

    果不其然,在上面的在办案件一审结案之后,很快甲公司又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投资形成的损失,由于前一个案件中律师办的比较漂亮,乙公司又委托了同一律师进行办理后一案件,而由于该律师经过通盘考虑,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代理思路,对后一个案件也较为轻松的帮助当事人打赢了官司。该律师的代理思路是:甲公司的损失是其投资丙公司形成的,属于丙公司的经营损失,应当在丙公司解散和清算时,由丙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这个损失。最终,一审法院也正是以此为理由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请。由于,乙公司代理律师的上述代理思路,也成功的将案件引向了丙公司的解散诉讼,最终,丙公司成功通过诉讼解散和清算,由甲乙公司按照投资比例分担了丙公司的损失,事情最终以对乙公司较为有利的结果得到了解决。

    由上述案例以及前述的介绍可知,无论是“由案及事”,还是“由事及案”,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经过通盘考虑,寻求从整体的“事儿”上帮助当事人运用最优化的途径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事儿是整体,案件是部分;事儿是目的,案件是手段。手段的运用要基于目的考量,部分不能脱离整体,对案件的办理要有利于事情的解决,案件及案件思路从事儿上来,事儿在必要情况下在案件上得到解决,只有两者并重,才能在办好某一个案件的同时为当事人最优的解决问题,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进而能够赢得口碑,增加收入,也更好地完成了司法政策强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积极地为社会做了应有的贡献。决不能只重视事儿而不重视案件,也不能只重视案件而不重视事儿,只重视事儿而不重视案件,可能会使事情的办理脱离法治的轨道,无法彰显律师及法律的作用,进而最终会引起更大的事儿,只重视案件而不重视事儿,是脱离社会及当事人需求,在机械的适用法律和办理案件,最终会导致事儿没办成,案子也不能很顺利的进展。综上所述,我们把这种既考虑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整体,又考虑在整体中寻求案件最优办理的业务理念叫做“办事儿与办案并重”。

    “办事儿与办案并重”能够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遇到的法律难题,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办事儿与办案并重”就是最优化的既办成案件也能够办成事。从每一个独立个案的角度考虑,从每一个法律适用的案例中考虑,法律的适用和案件的审理不是机械的适用法条的过程,他一定有着强烈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甚至是政治背景,律师不能脱离这些背景或者语境盲目地、片面地去适用法律,这样就在个案中犯了过于形而上学的错误。法律服务于社会,并且最终要解决的是社会问题以及某一个当事人的问题,法律的意义以及在个案背景下的法律解释一定也是要符合社会语境的要求的,一定也是要符合社会以及个案目的的,因此,律师要带着问题导向,从问题出发,然后寻求最优的案件走向,这一定也是最优的有利于个案圆满解决的,如果相反,律师每一个个案都脱离实际,只是单纯地、机械地走其想当然的认为要走的案件路径,其结果一定也是案件没有办好,反而伤及了当事人的信任。律师不是法学家,也不是政策制定者,律师能做的就是通过最优的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诉讼的目的是化解矛盾,而不是制造矛盾和冲突,有一些法治领域的突出难题,只靠律师通过个案层面的努力是很难解决的,律师必须在为当事人意愿考虑的基础上,有效的绕开制度难题,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有的情况下,“办事儿与办案并重”是从事儿上考虑并选择案件方案,而不是机械地运用法律程序,通过案件推着事儿往前走,当律师考虑解决问题的时候,如果摆在律师面前是ABC三条诉讼路径,假设A是最优化、最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路径,那么律师一定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选择A路径,即从事儿上整体考虑决定了诉讼路径的选择。

    从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的角度考虑,律师要做是办事能力与外在表达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的目的是办事儿,只要能够办成事儿,就具有了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本前提,当事人要的是一个结果,他们不是法律从业人员,或许不会也没有那么大的兴趣和能力去考察案件的办理过程,甚至有一些法律意识或者道德素质不那么强烈的当事人,可能只是寻求办事儿的结果,或许根本不会在乎办事儿手段的合法性,甚至他们找律师的目的也是不单纯的,所以从当事人的角度,要重视办案结果和事儿上的整体考虑,至于如何办理案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之后,需要律师做的工作就是寻求最优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当事人可能关注的是办事儿本身,而不能考虑过程,但是律师一定要考虑过程与结果并重而审慎行事,这里所要强调的是,一方面,律师要在一定前提下掌握和尊重当事人办事儿的愿望,以事儿定案,另一方面,律师要加强自身修养和职业道德建设,抵抗住或者平衡当事人办事儿的冲动,不能让当事人牵着鼻子走,而是要基于自身的专业判断,给予当事人合理合法的建议,以免让当事人拖入不合法的轨道,给律师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办事儿与办案并重”就是战略与战术并重,也更是强调律师的战略意识。

    案事儿并举也能够最大限度的从现有案源上为律师带来业务量,一方面,这是从当事人的信任上来的,是赢得了当事人口碑的结果,另一方面,是事儿上另一个案件也委托给了同一律师,因为,一个事儿可能串着好几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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