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浅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法律依据及方法路径

    [ 徐凤林 ]——(2023-3-20) / 已阅1714次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权益,实现劳资双赢的需要,是全体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现实体现。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
    一,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
    意义一: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党中央始高度重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立法进程,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维护职工经济利益,改善民生,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维护权益,促进稳定,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为深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创造了有力条件,提供了行动指南 ,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发展。
    意义二: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现实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面临很多新课题。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坚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架起劳动关系双方沟通的桥梁,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完成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推动建立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义三: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共建共享的现实需要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平衡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需要;是保障职工基本经济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的需要。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得到合理的劳动收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企业获得经营发展的动力源泉,创造更多的利润财富,为企业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和支持,使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实现体面劳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诉求找到平衡点,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劳动权益,增强职工的归宿感和自尊心,从而与企业加强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意义四: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责体现作为的客观要求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报酬是职工合法权益的核心内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工会履行维护职能搭建了重要平台和载体.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组织职工代表与企业方进行博弈,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促进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协调,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改善职工生活水平,为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
    跨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全国各级人大加快立法进程,形成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一) 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这三部法律的修改、颁布和实施从立法层面确立了工会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的地位和职责,标志着集体合同制度的正式确立,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均以地方人大立法的形式制定颁布了集体合同的地方性法规。
    (二) 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部颁规章
    原劳动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规章,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化打下了坚实基础,增强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操作性。
    (三) 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政策文件
    1996年全国总工会与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等四个文件;1998年4月全国总工会出台<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2001年11月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和2005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及2006年<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8年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和<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见>,2009年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工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路径
    路径一: 坚持集体协商新理念,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深刻领会中国工会十七大报告关于"八个坚持"的基本内涵,按照全总推进“两个普遍”的工作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协商理念,遵循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企业自主分配与劳资协商共决相统一原则,以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为重点,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建设,扩大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 努力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培育行业协商品牌,提升行业集体协商水平,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路径二: 加强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建设,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指导服务
    要加强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建设,构建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使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益得到保障,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局面。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坚持“程序健全、运行规范、协商充分、过程民主”的原则,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建设,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图》,引导和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工作程序,做到程序运行有流程可遵照、有标准可衡量、有记录可稽核。加强个性化协商工作。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重点协商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和工时安排计划;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重点协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扩大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不断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做到协商内容针对性强、程序规范、沟通充分、履约到位,高质量完成工资集体协商目标任务。
    路径三: 用好工会组织的法定职权, 全面提升集体协商质量
    要坚持“依靠职工开展协商、协商成果普惠职工”原则,突出职工主体地位,扩大职工的关注、受益、监督、评价、建议参与度,用好用足法律法规赋予开展集体协商的权利,细化落实法条规定的措施办法,依法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局面. 加强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 把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劳模等工作有机结合,依靠党政,依托劳动关系三方机构,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提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效.深入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做到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企业要约与区域、行业要约相衔接, 指导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督促合同履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达到职工增资,企业增效目的。
    路径四: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提高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能力和水平
    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加大对集体协商指导员、职工方协商代表培训力度,提高履职能力和协商谈判水平. 解决集体协商中“不敢谈、不愿谈、不会谈”等问题.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势,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指导帮助起草集体合同文本,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智力支撑和业务指导。制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岗位素能标准,完善《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规范》标准,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水平高、素质硬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作者: 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