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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取回权申请书

    [ 张要伟 ]——(2005-4-21) / 已阅9591次


    关于依法取回xxx市xxx煤炭中转站已归属申请人财产的申请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申请人xx县x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申请事项:
    依法取回xxx市xxx煤炭中转站属于申请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在申请人申请执行xxx市xxx煤炭中转站(以下简称“中转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转站无力还款,双方于200x年11月20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书》,申请人与中转站均同意以中转站所有的货场、大门南侧二层楼、电子地中衡及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车号豫x-xxxxx)抵偿所欠申请人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和评估费。200x年11月26日,贵院作出(200x)宝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将中转站上述财产经评估作价交信用社抵偿所欠全部债务,所涉全部法律文书执行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新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转移给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财产不应列入承德市针织二厂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7)经他字第23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精神,诉争房地产权利是否转移应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为依据。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诉争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具体时间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时间为准”。依据上述复函,中转站抵债的财产自贵院(200x)宝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已由申请人享有权利,属于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对于产权已经转移给申请人的抵债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对该财产申请人依法享有取回权。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依法取回xxx市xxx煤炭中转站属于申请人的财产!请贵院充分尊重事实、充分尊重作为法院生命线的“法律”,严肃、公平、公正司法,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天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县x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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