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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理由罚款行政复议申请书

    [ 张要伟 ]——(2005-4-6) / 已阅19430次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理由罚款行政复议申请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申请人河南省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xx县迎宾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xx,局长。
    申请事项
    撤销x工商处字(2001)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并于2001年3月28日作出了x工商处字(2001)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认定事实不清
    1、申请人两名副主任、营业部主任和行政部主任亲自到申请人处和打电话向被申请人说明实际情况:营业执照正在被申请人处年检,申请人根本没有所谓的租赁协议,所以无法向被申请人提供所要求的资料。被申请人却置申请人的口头辩解和客观事实于不顾,
    2、《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处罚的对象是拒绝监督检查且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没有拒绝监督检查更没有同时弄虚作假。
    二、适用法律错误
    1、《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只授予了工商部门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没有就拒绝监督检查设定行政处罚,《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不能在没有法律、法规根据的前提下设定行政处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单位,没有制定行政规章的立法权力,依据国发[1996]13号文,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不能设定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
    3、即便是申请人真的拒绝监督检查,即便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设定行政处罚,根据国发[1996]13号文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拒绝监督检查的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罚款最高也不能超过1000元。
    三、没有正当告知行政复议权
    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15日,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期限不少于60日的规定,没有正确告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
    四、程序违法
    1、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签名的连xx根本就没有到场,而是由没有行政执法证的他人冒名而来,实质上是一人执法。
    2、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两人只有杨xx一人应申请人要求才出示行政 执法证,但没有按要求出示工商部门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态度蛮横,没有按照要求听取申请人的辩解,没有做到文明执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合法告知复议权利、程序违法,为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希望同时也相信贵局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
    此致
    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河南省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x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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