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22-3-18) / 已阅2367次
4、陆某对马某陈述的多次借条形成时间、地点均有不在场证明;
5、马某在2015年2月至本案起诉前未向陆某主张过权利。
二审判决的说理仅仅是书记员、马某对相关问题做了合理解释,这显然不具有任何说服力。上述五个问题足以推翻2017年借条的真实性。
陆某对2015年2月打给马某借条的解释为,双方不存在借贷,之前马某的汇款是委托其代为炒白银现货。马某担心陆某承诺日后给其的项目好处费不兑现,所以让陆某打借条。陆某心想,涉案项目工程款如果顺利拿到的话给马某的好处费也不会低于10万,更何况工程款的审批还有求于马某,遂打10万的借条。真正能够合理解释的是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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