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一句谎言可以胜诉的却败给了实话实说

    [ 胡雷 ]——(2022-3-10) / 已阅1713次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苗某、王某、李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电信营业厅。2019年9月,苗某因店铺经营亏损预退伙遂先找王某签订退伙协议,但协议的内容为“全额返还苗某当初入伙投资”,王某想都没想就在协议上签字并且并代李某签字。苗某后找李某补签字,李某不同意协议的内容,在协议中加了“次年5月份 正常运营的情况话把苗某的股份转让出去找人接手”这句话。李某当时复印留存但材料丢失。苗某藏匿退伙协议原件,以李某没有签过字的退伙协议的复印件起诉并胜诉。
    二、法院判决认为(两份判决均未上网)
    (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苗某提交的与王某、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复印件,但王某、李某均认可该协议的存在,仅认为协议内容不全面、没有原件、缺失后来补充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李某就其上述抗辩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民终875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上诉人王某、李某主张被上诉人苗某提交的退款协议系复印件,该协议内容不完整,并认为李某后补的“次年5月份正常运营情况下把苗某的股份转让出去找人接手”这一关键内容被复印遮挡,从而认为本案不具备退款的条件。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认可该协议的存在,李某在庭审中还陈述,其第二天知道协议中关于房租的问题,只是认为后补写的部分被复印遮挡。尽管苗某提交的退款协议是复印件,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涉案协议签订过程,该证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退款协议原件在何处双方各执一词,无法确认。上诉人主张协议中缺失后补定的内容,一审法院认为其有责任提供证据,一审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王某、李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是否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具体到本案,退伙协议是复印件。笔者认为法院认定的举证责任欠妥。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李某虽然认可协议的存在,但并没有认可协议的内容。也就并不因此免除苗某对协议原件的举证责任;第二,虽然李某对其主张内容负有举证责任,但是苗某对其协议原件的举证责任不因李某自身主张的举证不能证而灭失;第三,协议内容有违常理,苗某主张的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低。合伙经营风险共担,李某不可能在经营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不让苗承担亏损而全额退还其投资款;第四,在双方对原件均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当由苗某对其主张的协议承担原件的举证责任。李某的举证责任是建立在苗某对协议原件已经举证的前提之上的。综上,苗某提供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事后反思
    笔者并未代理该案。李某在一审时未委托律师,二审时由王某委托的律师,因事情系王某的失误所起。李某系笔者的朋友。李某给笔者的说的下面的话确实值得反思。“我一直相信法院,所以一直实话实说,对方一直在说谎。但是法院却相信了谎言。一审时我只要说从来没有见过这份协议这一句话,法院就会让苗某对原件举证。苗某不会将我写过内容的原件拿出来,苗某就会败诉”。笔者赞同李某的话。也许有的时候为了实现最终的公平正义,过程中是要趋利避害和懂得变通。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