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建忠 ]——(2005-1-15) / 已阅97360次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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