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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国际法角度评析日俄战争的“遗产”

    [ 李广民 ]——(2004-12-2) / 已阅16091次

    从这些条款中我们根本无法找到中国同意俄国在“铁路区域”享有行政权的丝毫依据。但俄国抓住“东省铁路合同”第六条中的“凡该公司之地段,一概不纳地税,由该公司一手经理”一句,又借条约法文译本将“经理”一词译作“Administration”,并在“Administration”之前加有“absolu”和“exclusif”的修饰语,硬说自己在“铁路区域”享有绝对的和排他的“行政权”。确实法文“Administration”既有“管理”的意思,也有“行政权”的意思。修饰语“absolu”可翻译为绝对的,“exclusif”可翻译为排他的。但两个修饰语在中文文本中根本不存在,若单就法文 “Administration”一词的含义,无法找到使双方均能接受的解释。根据解释条约的一般原则,当个别字句出现分歧时,就应依据条约的主旨和全部条约的连带意义来处理有分歧的词句。如果按照俄国的解释,中国允诺该公司在“铁路区域”行使绝对的和排他的“行政权”,那么该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凡该铁路及铁路所用之人,皆由中国政府设法保护”和第八条规定的“凡俄国水陆各军及军械过境由俄国转运经此铁路者,应责成该公司迳行运送出境。除转运时或必须沿途暂停外,不得借故中途逗留”岂不是俄国自己作茧自缚?而如果将“Administration”解释为“管理”,那么,一切就顺理成章了。至此我们就清楚了俄国人在“铁路区域”行使“行政权”根本没有“合法”依据,日本要缘俄国成例,在“铁路区域” 行使“行政权”同样属于攫夺。
    总之,日本通过日俄战争,从俄国手里继承的在“满蒙”的“合法”权益最多不过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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