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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侵占罪案件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

    [ 滑力加 ]——(2004-12-1) / 已阅32330次

    那么对于此类案件能否公诉的问题,目前各地法院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同是侵占案件,在有的地区可以公诉,有的地区则不能公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笔者以为这是由于各地方法院对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相关法律解释的理解有偏差形成的。


    高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由以上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此《解释》第一条第(一)项4中确把侵占案明确规定为自诉案件。各级法院对侵占案件不受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也明确规定侵占案件,告诉才处理。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安、检察和法院对侵占案件也都有受理权。下面请看该《规定》在案件管辖一项中第4条的规定。


    该《规定》第4条是这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侵犯通讯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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