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志国 ]——(2004-11-10) / 已阅29148次
同理,在债权、知识产权范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亦应严格把握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正确界定与违约责任的界限,以促进交易自由与安全的统一。
综上,合同法确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虽旨在防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并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为促进合同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而设立。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判断,并对其做适度扩大解释,不应仅局限于合同法上的“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应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诚实信用原则,广泛适用于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的一系列运行中,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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