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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必要不合法不管用的“两高两部”指导意见

    [ 王礼仁 ]——(2022-1-11) / 已阅3327次

    检察院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角应当引起最高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学理论工作者高度重视与反思,即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堵点”到底在哪儿?检察院能否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角?司法改革真正方向和路径何在?
    在笔者看来,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难,只需要树立依法办案,依法行政理念,摒弃一些传统的错误认识、错误做法和错误规定即可。
    (一)开启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正确路径。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总结推广民事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有效经验(江苏贾汪法院以及全国各地都有很好的经验值得总结推广),修改废除冒名或其他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效力纠纷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理的不合理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
    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案件具有正当性和优越性,我在很多文章中反复论述过,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的具体技巧我也在《人民法院报》的《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诉讼技巧与法律适用》 一文中做过介绍,前述5个民事案例也说明无论是结婚无效还是离婚无效,也无论是冒名登记结婚还是“查无此人”,民事程序都可以审理。而且民事程序既可认定婚姻有效,也可以认定婚姻无效;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不离婚。在行政程序中,公安户籍网上“查无此人”都采取了简单撤销的方式处理,在民事程序中则依法查清后实事求是处理,其科学性不言而喻。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不仅比行政程序质量高,而且可以合并审理,将婚姻效力认定与离婚和子女财产“一网打尽”,高效便捷合法。
    目前,《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仍然是处理此类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有效根据和最高准则,一切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均无法律效力。从《指导意见》颁布的形式考察,其中的“两部”没有法律解释权,而且也没有公布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监察委员会讨论。因而,这个《指导意见》至多是一个准司法解释,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实际上,也正是一些错误规定与错误理念干扰或破坏了《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只要回归《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轨道上来,婚姻登记纠纷的“堵点”完全可以解决。
    (二)建立解决婚姻登记纠纷合法的多元机制
    解决婚姻登记纠纷多元机制必须建立在合法基础上,否则,就是甩开法律蛮干,必将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婚姻登记纠纷的多元机制,就是根据婚姻登记纠纷的不同性质和不同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相应的执法权力与手段。即婚姻登记中的信息错误由民政机关通过换证纠错途径解决;婚姻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等单纯的行政案件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民事案件由民事程序解决。只要三条路径畅通无阻,任何婚姻登记纠纷都会迎刃而解。
    目前重点要纠正两个传统的错误做法:一是纠正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审理婚姻效力(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无效)的做法,凡涉及婚姻是否成立有效案件均由民事程序审理。二是纠正民政机关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的做法。“换证纠错”与“撤销婚姻登记”两者性质不同,法律效果不同,民政机关只能“换证纠错”,不能撤销婚姻登记,而且很多登记信息错误只需要“换证纠错”,不需要撤销婚姻登记。
    至于婚姻登记纠纷中的三种不同性质纠纷(行政、民事与换证纠错)的具体划分及其处理方式,可参见《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纠纷救济路径的思考》 《民法典时代民政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纠纷职能应转变——以换证纠错取代撤销婚姻登记》 此不赘述。
    (三)检察机关监督婚姻登记纠纷的职能转变与具体手段
    检察机关不应采取检察建议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方法监督婚姻登记纠纷的处理,应当转变监督职能和手段,采取如下监督方式:
    一是监督公安机关对婚姻登记中的违法犯罪的立案处理;二是监督行政审判对当事人造成损害赔偿等单纯行政案件的立案审判;三是监督民事审判对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是否成立和有效的民事婚姻效力案件立案审判;四是监督民政(行政)机关追究违法登记的行政责任和对登记信息错误的换证纠错。五是检察机关对无原告起诉的无效婚姻,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无效(国外有此类立法)。

    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
    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
    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
    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2021年11月18日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
    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
    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作出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管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五、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六、本指导意见所指当事人包括:涉案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自然人,被冒用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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