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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冠华 ]——(2021-10-30) / 已阅2425次

    采招释疑12:如何进行质疑答复

    王冠华

    所谓潜在供应商,是指具备某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与技术条件的供应商,属于广义上的供应商的范畴,其与在狭义上称谓的供应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双方介入政府采购活动的阶段和程度不同。但在权利行使场合,潜在供应商通常是与在狭义上称谓的供应商作同一解释的,只是权利行使范围有所不同,比如委托质疑,政府采购法规条文仅就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作出规定,即便将这里的供应商理解为狭义上的供应商,但在解释论上也应认定潜在供应商同样可以委托质疑,只不过前者可质疑的事项范围更大、事宜更广而已。具体说来,潜在供应商对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可以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这里就应包括潜在供应商,下同)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时,除提交书面质疑外,还应当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对于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间内提出的书面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并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3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2017〕94号令)第13条的规定,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财政部〔2017〕94号令第15条进一步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依上述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质疑答复时,应切实注意以下五点:1.要在答复法定期限即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得不答复,更不能逾期答复;2.答复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3.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4.要将质疑答复通知同时送交其他供应商;5.必须在质疑答复中告知质疑供应商有依法投诉的权利。
    财政部〔2017〕94号令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第5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第14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据上述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受理的质疑事项及时进行认真研究,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评议并提出书面意见,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要积极主动配合。质言之,质疑答复一定要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答复必须是客观公正的、实事求是的、有根有据的,不得敷衍了事、应付差事,更不能答非所问。具体而言:
    1.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比如,采购文件有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款存在明显限制性、倾向性条款,评标(评审)方法、评标(评审)标准违反规定,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违反相关规定,等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文件进行核实,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采购文件合法合理的,质疑无效或者不成立;(2)采购文件存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事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除依上述规定进行质疑答复外,还应当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并予以公告。
    2.对采购程序质疑。供应商对采购组织程序提出质疑的,比如,采购组织程序违反相关规定,采购结果公告违反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经办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等等,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组织程序进行梳理,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采购组织程序符合规定的,质疑无效或者不成立;(2)采购组织程序存在瑕疵,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影响了采购结果的,除依上述规定进行质疑答复外,还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对采购结果质疑。供应商对评标(评审)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比如,采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评审专家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假借其他企业资质围标串标谋取中标(成交),等等,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未发现评审行为影响公平公正的,质疑无效或者不成立;(2)评审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采购代理机构除依上述规定进行质疑答复外,还应召集评标(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复核,原则上要求2/3以上专家参加。对确有问题且影响采购结果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修正。此外,采购代理机构还要依法将复核理由、过程及结果予以公告。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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