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货拉拉案司机捡了个大便宜竟然叫屈

    [ 肖佑良 ]——(2021-10-21) / 已阅1967次

    货拉拉案司机捡了个大便宜竟然叫屈

    案情: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阳春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阳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以上摘自一审法院判决书)
    笔者评析如下:一审认定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问题是,周阳春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一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其中所谓的过失行为,是论证、臆测出来的。具体是什么样的过失行为,没有人能够指出来。
    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因果关系是确定的,即行为人实施的过失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或者直接原因之一。这里的直接两字,是重中之重。这种过失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不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
    判决书中提到的,周阳春未提醒被害人系安全带。这是不作为,不可能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判决书中还提到的,周阳春发现被害人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未制止或者采取制动措施。这也是不作为,也不可能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所谓过失行为了。显然,本案一审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背离了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综观本案事实,被害人发现行驶路线偏航,并且驶入偏僻路段,两次提醒未获周阳春搭理,尔后周阳春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被害人不满,接着被害人又两次提出偏航并要求停车,周阳春不予理睬。周阳春是被害人雇请来的,被害人作为来长沙打工的女孩外地子,不一定熟悉长沙交通路线,被害人有权要求行驶在预设的路线上,尤其是被害人要求下车,更是正当合理要求。特别是当女孩子起身把身体往车窗外探的时候,周阳春完全有机会,也有时间,能够做得到紧急刹车,把车停下来防止危险发生。可是,由于周阳春受不良情绪(烦燥恼怒)所控制,对被害人的感受不管不顾,当发现被害人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既没有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只实施了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的行为。当被害人的恐惧达到一定程度后,不顾一切地跳车,属于本能反应。那些大声疾呼周阳春无罪的人,要设身处地为想想,当弱势的被害人被动机不明的周阳春强行载着不准下车,并且往黑暗偏僻的地方行驶去,有几个女孩子能够做到不惊恐万状。虽然死亡结果是被害人跳车直接导致的,但是导致被害人跳车的直接原因,是周阳春强制被害人乘坐货车往偏僻路线行驶的非法拘禁行为。周阳春这种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又由于非法拘禁行为,造成被害人因恐惧而跳车,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将故意犯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定罪与案件事实就不可能完美契合,极易产生争议。正如周阳春自己所言,才三秒钟,自己来不及反应,应是意外事件。听上去好象很有道理似的,其实他是在割裂案件事实中的行为整体,强词夺理,为自己狡辩。
    如果割裂行为整体,只看被害人跳车的时间点,说周阳春来不及反应,是可以讲得过去的。当时货车车速比较快,周阳春基于安全考虑,先要把握住方向盘,防止翻车。周阳春此时真要腾出双手来,迅速抓住被害人双腿,制止被害人跳车,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问题是高速行进的车辆没有人操控,他自己就非常危险了。可见,在紧急关头,周阳春优先考虑的,还是他自己的安危。这个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的。把货拉拉这种货车停止,让司机坐驾驶位,女孩坐副驾驶位,无论女孩行动有快,司机双手去抓,肯定能够抓得住女孩,防止女孩跳车的。行进中的货拉拉这种货车,也是一样的。
    周阳春即使被判重刑,也是罚当其罪,不值得众人同情心泛滥。周阳春非常清楚,被害人自己搬运,自己装车,不愿意付费给司机,由司机提供搬运、装卸货物服务,加之等待被害人将货物搬运装车的时间较长,自己没有赚到搬运费,又耽误时间而心生不满。这种不良情绪在驶入偏僻路段后,当听到被害人说又要自己卸货自己搬运,不需要司机提供有偿搬运卸货服务,更加恼怒烦躁并丧失了理智。女孩子不愿意付费购买服务,宁愿自己多次来回搬运,明显是个穷苦节俭人家的孩子,舍不得花钱,跟周阳春的家境应该差不多的,周阳春应该能够感同身受,体谅对方。但是,周阳春心中只注重自己的得失,不愿意免费帮忙装卸搬运节约时间,又埋怨等待被害人装货搬运时间太长,其恼怒烦躁情绪压倒了理智,以致于被害人四次提醒偏航,两次要求停车都不理不睬,甚至态度恶劣,执意偏航走偏僻路线,强行载着被害人高速行驶,又不与对方好好沟通,导致被害人心生恐惧跳车坠亡,周阳春显然是故意行为,理应为自己的冲动承担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合理怀疑。虽然周阳春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因此从轻发落,判一缓一。这已经是捡了个天大的便宜,由于司法机关出现定性错误。然而,一审宣判后,认罪认罚的周阳春竟然出尔反尔,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这种情形下公诉机关应该抗诉,或者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周阳春犯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考虑自首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要判个十年八年,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大原则,才能告慰逝去的花季灵魂。
    本案定性难度大。如果不出现死亡结果,即使从出发起点到终点,时间也仅有20余分钟,达不到非法拘禁罪成立的时间长度要求,那么只能算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然而,本案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因为惊恐万分跳车逃离,发生了坠车死亡的结果,符合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成立犯罪的条件,从而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此案就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定性也是有较大难度的。一审公检法都未能准确定性,并不让人感到意外。由于定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行为到底是行为人那个具体行为,讲不出来,是招致案件被广泛质疑的原因之一。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此案竟然招来了许多不明真相的人,持续为其叫屈,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