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清浦 ]——(2004-8-20) / 已阅21884次
五、结语
在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法律意义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前提下,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无论立法的正当性,还是立法技术自身,都存在许多未能克服的缺陷,这也是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尴尬处境和学界争论不止的原因。解决之道是,尽快制定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在法律层面形成完整系统的财产制度;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计成为纯粹的不作为犯,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即建构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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