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玥宏 ]——(2004-7-7) / 已阅22382次
(八)对以上各种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形,在列举的条款中:“有其他原因的”列为一条,对该条的例外,建议在立法时对某些情况能详细规定的,就应该作出详细规定。本文认为对于例外情形的应该完善以下几方面:1、对于主张拒绝作证的证人免除其出庭作证义务;2、证人是未成年人的或者证人在庭审期间死亡、患精神病且在短期内无法恢复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短期无法治愈从而不能出庭作证的,允许提出证据在一方使用书面证言;3、证人下落不明或者在国外短期内无法回国的,允许提出证据的一方使用书面的证人证言;4、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无异义且同意证人不出庭的,法庭可以采纳该证人的书面证言;5、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清楚,且证人证言在其中不起主要证明作用的,法官在征求控辩双方意义的基础上裁定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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