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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泉解读人社部共享用工指导服务的通知

    [ 孙斌 ]——(2020-10-13) / 已阅5050次

    兰泉解读人社部共享用工指导服务的通知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共享用工是疫情发生后不少服务企业在招工困难的情况下,通过临时聘用其他无法正常营业服务企业职工为其提供劳动的用工形式。对共享用工如何正确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为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能否用共享用工(劳务派遣)代替劳务派遣(共享用工)?共享用工在用工上能否收取一定的使用职工的费用等。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该通知对共享用工提出了八条指导和服务意见,笔者将逐条予以解读,供各位HR和律师参考:

    一、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重点关注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引导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可按规定继续实施。

    兰泉解读:
    本条对能够提供共享用工的用人单位进行了明确。即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或者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关键点在于这两类企业自身因生产经营困难有富余的职工,供同行业使用或者富余职工有胜任的专业能力供不同行业使用。这一点与劳务派遣不同的是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要求提供或者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后聘用胜任的岗位职工供用工单位使用。

    同时要特别说明的是富余的职工必须是在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签订前在职的富余职工,在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再聘用的职工不属于共享用工的调整对象。


    二、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免费为有用工余缺的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按需企业间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时了解企业缺工和劳动者富余信息,组织专场对接活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加强职业培训服务,对开展共享用工的劳动者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对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有效防范用工风险。

    兰泉解读:
    本条提出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共享用工服务的三个措施:
    一是将企业间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组织专场对接活动。

    二是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进行沟通、协调,提高共享用工使用效率。笔者建议人社部门对参与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招聘补贴。

    三是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按规定纳入到技能提升培训范围。


    三、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及时签订合作协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兰泉解读:
    本条对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内容进行了明确。笔者认为该合作协议重点在于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两个部分。

    用工合作协议应当根据缺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退回劳动者的情形逐一全面列举。前期有不少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退回劳动者情形进行全面研究而产生了较多的纠纷。

    用工合作协议对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执行。笔者认为由共享用工中的缺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相应责任对劳动者而言最有利。

    另外用人单位要考虑的是在今后与富余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在共享用工期间工作年限所涉及的经济补偿如何承担的问题。笔者建议在共享用工合作协议中应当约定:
    本合作协议涉及的第三方(富余职工)在缺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如今后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其在共享用工期间工作年限可能涉及的经济补偿由缺工单位承担,其具体计算标准为:————————。


    四、指导企业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员工富余企业(原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要指导缺工企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兰泉解读:
    本条对安排富余职工从事共享用工前要征求其意愿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对缺工单位有关情况的知情权。

    确认了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用人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禁止用人单位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笔者认为本条没有对共享用工累计用工期限进行限制是一大遗憾。对共享用工累计用工期限进行限制的目的在于避免后期出现共享用工全面取代(代替)劳务派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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