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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索取的社会”和“给予的社会”?

    [ fazhi1234 ]——(2020-5-10) / 已阅5389次

    这样的题目可以抽象到让人无法理解。好吧,我们看一个实例。
    以员额制为例,某院的具体情况是想入额的人多,额少。必然是很多人入不了额。那么,我们想想,入额的“决定权”在哪儿?“这种权力”是怎么决定你入还是不入额的?
    第一、你专业优秀,或者非常优秀;第二、你工作经验丰富,或者有与审判岗位完全匹配的工作经验;第三、你是员额制前法院公开招录的法官;第四、在入额的几个候选人中你还是硕士研究生;等等。
    那么,经过所在法院遴选投票后,你入额了吗?没有。试问脱颖而出的,是在上述几个方面比你优秀的吗?也不是。那为什么呢?
    不入额就不能办案,倘若不能办案,纵使你手持司法资格A证,通过了法院招录法官的公务员考试,入职后已经任命为审判员,这一切过程和努力都是零,你还是走不上审判岗位,实现不了你的梦想或追求。其次,入额以后可以涨工资,这个物质利益也还可以不说。总之,入额当然是重要的人生机遇或机会。那么,这个机会给谁怎么给,能否做到对需要它的人公平公正的给?假使另一个人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业务能力乃至廉洁操守都比不上你,但是得票却比你多,机会给了他。你说为什么?当然,你懂的。然后,所有想得到这个机会的人,都得基本上像他一样,而不是像你一样,具备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等等,怎么理解?这就是一个基本问题。
    为了入额,需要在上面的基础上,或者没有上面的基础也可,但一定要有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付出”。这实质是一个“索取”的过程,是个体被体制和社会“勒索”的过程。以此建立起来的体制和社会,就是以索取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即体制或社会崇尚或实际存在一些规则:想得到什么,特别是“从别人”那里得到什么,必须付出什么。否则,就让你得不到。任何机会或资源都不是“无偿”提供给你的。这种状态如果是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就是一个“索取”的社会。
    比如,我有人事决定权。但是,从来不存在单纯为了工作和事业提拔你这一说。任何想得到提拔的人,必须是“我的人”。也就是说,我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力,给了你什么,能给你什么,你必须要回报我,要对我付出什么才行。从而,边腐边升,为什么?因为,“机会和资源”掌握在不想正常给予你的人手里,得到这些机会或资源往往需要不正常的手段,这些不正常的手段完全对应索取的基本特征,这就是一个索取的社会。
    比如,我是法官,你是当事人。审判权在我手里,我不会白判你胜诉。即使你有胜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也不会简单的将这个结果送给你。因为,以权索取是我的基本特征。当一个社会实际存在或者潜意识里崇尚或承认这一“交换”法则时,就是一个索取的社会。
    再比如,行政审批事项。既使你完全符合办理条件,我也不想给你办,除非你“给我点什么”,让我满足一下。
    有时候索取是抽象和不直接的。比如,法院的行政管理事项,如果一项改革法官们都喜欢均认为正确可行,但是,院领导不喜欢,这项改革能不能改?我们说它就对应着索取还是给予,对应着行政管理权的运行品格。如果“行政管理权”以给予为基本特征,它就会认真考虑法官的意愿,以此作为权力运行的出发点;如果以索取为基本特征,它就会考虑领导自身的意愿。所以,一些司法改革为什么落后或不接地气不合时宜,为什么只是以改革和进步的名义,从根源分析就是权力的品格不正确,对应着索取还是给予的基本特征有问题。
    在这样的社会,个体从国家和社会能得到的任何东西,都需要“付出”。这必然是一个关系和金钱至上的社会。因为,关系和钱一再作为对价去交换所谓的机会和利益。这样的社会必须是任何资源和机会都是用来换取资源和机会的手段。它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就意味着腐朽到了一定的程度。特别是,通常它都是拥有资源或机会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盘剥或发难。因此,这不可能是一个美好的社会,无论社会财富或科技发展到什么水平。
    那什么是一个给予的社会呢?比如,我是法官,你是当事人。只要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充分的,我就认为你应该胜诉,你胜诉其实与我没关系。不要你找关系,也不要你给任何人送钱,不需要你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之外付出任何东西,我就要判你胜诉。这就是一个“给予”的社会。在给予的社会,任何机会和资源的送出都不需要“交换”,好比法律上的“赠予”,它是不求“对价”的,它不认为得到机会或资源的人“赚了便宜”。比如,法院判你胜诉,是法院对你的“恩赐”?不是的,它不这样理解。它认为,这种情况下,你之胜诉结果是理所当然,甚至是法院的必须义务,是法院做了它该做的事情。比如,入额你不需要“打点”周围的人,他们没有能力也不具备条件成为你的实际障碍。当你实质上具备入额条件时,你会“自然的”成为员额法官。所以,这是一个美好的社会。
    我们“供给侧”改革什么意思?简单的说,就是该给你的要给你,要给的很“正常”,不附任何条件。我们从传统的权力社会,步入权利社会,实质上是从索取社会变身为给予社会,是从特权社会步入平权社会,是从对机会和资源经常猎奇或独享的社会步入机会或资源公平公正分配或取得以及共享的社会。这不但是一个“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一个“美好社会”的重要指征,它的基本要求却是“权力品格”的重塑和实践。
    十九大报告指出“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们想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除了“个体努力”,最重要的是什么?当然是资源和机会。一个能够促进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一定是机会和资源平等给予,不以索取为基本特征的社会。
    当然“给予”不是为了满足“受予人”的贪婪,而是限制“给予人”的贪婪。比如,国家司法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人认为应当“放水”,认为大学四年本科毕业过不了司考不正常。笔者认为,这实质就是满足“受予人”的贪婪。司法资格证书对整个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现行法素养”进行把关。缺少这种素养或者降低这种素养要求对国家社会对公众对司法事业的发展均不负责任。因此,因为这张证书的含金量高就“放水”让更多的人享受这一红利,这种“给予”并不进步,不具备“美好社会”给予的基本特征。本质上缺少对机会和资源科学严谨的把关精神。
    再比如,学位文凭好使时,用钱可以买到。这些买来的学位文凭名不符实,却能满足人的虚荣心或带来现实利益。这种“给予”也是满足受予人的贪婪,不具备现代社会给予的基本特征。
    因此,既要有正常的给予,也要有正常的“不给予”。该给时不能任性,不该给时不能通融,这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但是,这都是纸面上的,社会实践需要具体分析。
    我们来到这个世界,第一件事就是索取——从父母那里得到生存成长的资源。以此观察,索取是人的“原始本性”。但是,仅有这种索取,我们定然无法存活——是父母的“给予”满足了这种需求,创造了条件,才有了个体的成长和人类共同体的存续。以此观察,“给予”是人类社会和个体得以延续的基本条件。我们寄希望于社会个体能够充分全面的发展必须重视建设一个以“给予”而不是“索取”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因为个体需要“给予”作为发展条件。因此,如果允许掌控资源、机会和权力的人唯亲、唯钱、唯关系或唯权力去布排机会或资源,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个体充分全面的发展。因为它必是以“索取”为基本特征的社会。
    综上,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解决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等问题,我们必须基于“给予社会”的基本特征,审视所有机会和资源,必须从“具体的”机会和资源入手,打造获取机会和资源的“正常渠道”。这样,我们才能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推进体制内外整个社会向现代社会进步的历程,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全面协同发展,特别是在整个社会实现“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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