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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平 ]——(2020-5-4) / 已阅8037次

    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及法院裁判规则
    王 平 隆安上海分所律师
    一、植物新品种及相关知识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二、案例及裁判规则
    (一)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诉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合肥科源农业科学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无效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3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审法院判决合肥科源农科所与福建超大种业公司订立的《两系杂交水稻“两优996”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无效。(2012)合民三初字第00060号、(2012)合民三初字第00061号案判决福建超大种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1892S”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两优996”;赔偿安徽农科院水稻研究所经济损失8万元
    二审法院对该案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使侵权行为转化为支付许可费的合法许可使用,并成立合资公司进一步开发涉案“两优996”新品种,实现了合作共赢的办案效果。
    (二)品种的特许经营权人为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既可以自身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主张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行为人的侵权获利主张该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权利人可就其所受损害的计算方式作出选择。依据江苏省油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以其因被控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营利润损失作为核算其因此遭致的经济损失的标准,以及侵权损害全面赔偿的原则。
    江苏省油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农科所科技开发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合民三初字第62号。
    江苏省油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与该品种权人南京绿江种苗开发中心签订许可合同有偿取得在适宜种植范围内独占实施“史力丰”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即在品种权人许可实施的范围内独家享有排他生产、销售该油菜种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该品种权人自身均不得在该特许经营权人独占实施该油菜品种的区域再行进行繁育和销售。被告六安市农科所科技开发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在适宜种植的区域繁育、销售该授权品种,显然构成对江苏省油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独占实施“史力丰”油菜种权利的侵害,理当就其侵权行为致江苏省油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中权利用尽原则抗辩的认定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生产、制造或者许可他人生产、制造的权利产品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对他人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作为商品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专利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
    (2)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方法专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品种权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在侵权诉讼中,必须注意审查植物新品种权是否始终处于有效状态,或存在间歇终止的情形。这是植物新品种权权利状态的特殊规则,不注意审查就会导致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不当。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由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出售以后,以商业目的使用、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不视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这是权利用尽抗辩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中的适用。
    案号 一审:(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110号(关联文书)、二审:(2017)桂民终95号(参评文书)。
    关于权利用尽原则案例,请参见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 (2008)苏民三终字第0220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三初字第26号。
    (四)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系维护各自的知识产权,但实际结果是损害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五)追偿权的构成要件与相关行为认定、许可使用费可作为植物新品种追偿费用的裁判依据。
    植物新品种追偿权是“公开换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价值理念的体现。品种权人在授权后依法获取植物新品种权并受到法律保护。追偿权的本质是一种未经许可的使用,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计算的依据。
    当品种处于授权前的追偿权内,若未经许可即为商业目的生产和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则可能面临着经营风险,即品种权人在品种授权后行使追偿权,从而遭受诉讼和利益损失。
    有权提起追偿权诉讼的是品种权人。但是,如本案,追偿权亦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行使。
    从起诉条件上看,能否提起起诉,取决于品种申请是否能够得到授权。
    司法实践中,品种权人通常主张参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支付临时保护期内的品种使用费。对此法院认为,临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品种被授权,即在品种被授权的情况下,才对此前公布的该品种给予延伸保护。因此,品种授权后,在临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品种权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根据品种权人的主张,参照许可使用的方式确定该期间的使用费符合鼓励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的立法精神,也相对公平合理。
    (六)其他类型的纠纷及相关案例
    1、名称变更。利马格兰欧洲诉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玉米“利合228”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补偿利马格兰欧洲损失363.75万,将原审定品种“哈育189”名称变更为“利合228”,将审定公告中的育种单位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黑龙江省阳光种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利马格兰欧洲”。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2、超出许可期限使用在许可期限内库存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构成品种权侵权。
    四川宜宾市宜字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宜香1A”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隆平高科公司超出许可期限使用库存的“宜香1A”组配生产“宜香305”构成侵权,赔偿宜宾农科院损失50万元。
    3、植物新品种所应具备的特异性不应局限于《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所列性状,如发现申请品种具备其他性状的,应充分说明并提供证据。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可以成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重要的认定依据。
    武汉大学请求复审水稻“珞扬69”驳回品种权申请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依据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褐飞虱抗性鉴定报告及抗性特异性分子标记序列,判定“珞扬69”具备特异性,撤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的驳回决定。

    4、授权品种不符合授权要件的,任何人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起品种权无效宣告程序,复审委员会会根据程序,通过DNA分子鉴定、DUS测试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授权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得到保护。
    安徽永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宣告授权品种大豆“菏豆13”无效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根据田间DUS重新测试结果,判定“菏豆13”具备特异性,驳回请求人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维持“菏豆13”品种权有效的决定。
    三、加强新品种保护的路径
    加强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体系能力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联动。一是各级主管部门建立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日常对口工作联系制度,就案件移送、审查,信息通报等工作加强沟通,及时掌握品种权侵权和犯罪动态。三是检察机关要拓展监督渠道,注重监督实效。
    农业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农业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生物科学、农业科学等专业知识对涉及诉讼的农业专门技术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和行政部门指定的植物新品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法定化,农业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司法系统均认可。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楼,职责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案技术鉴定中心简介展植物新品种测试工作等。主要开展植物新品种测试工作,为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市场信息司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职责为:负责14个分中心的工作协调、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承担全国植物新品种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的研制和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组织收集、整理、保存DUS测试所需的国内外植物新品种、病原体和虫源,建设和使用已知品种数据库;承担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安排的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任务;承担有关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案件的技术性鉴定工作。设北京、公主岭、哈尔滨、南京济南、上海、杭州、广州、成都、杨凌、乌鲁木齐、西宁、昆明、儋州14个分中心。
    考虑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品种权维权和执法存在举证难、维权难等问题。一是对于侵权套牌行为,不少执法者为简便考虑,多数依据假种子进行行政处罚,未通知权利人或者未要求侵权者对权利人损失进行赔偿。二是责令停止侵权的判决难以执行到位,无法及时有效遏制恶意侵权行为。三是缺乏快速科学的品种鉴定标准,品种真实性鉴定难。四是个别地方保护严重、部门利益作祟,品种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联动不够,难以形成合力打击之势。
    通过公证程序和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依法收集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销售白皮包装种子构成侵权,并成功维权。案如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绍满等侵害小麦“宁麦13”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依法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并酌定赔偿明天公司5万元。
    品种权人能够通过快速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成功制止侵权,有效阻止侵权种子进入市场。案如科沃施种子欧洲股份公司请求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农业局处理贾国涛侵犯玉米“德美亚2号”品种权侵权及无证生产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农业局责令贾国涛停止违法行为,涉案生产的种子做转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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