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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冠肺炎患者等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是否应计入医疗期

    [ 高律师 ]——(2020-2-26) / 已阅19007次

    新冠肺炎患者等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是否应计入医疗期
    高鹏 来源民商法谈公众号
    2月25日,山东省人社厅官网发出《关于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解读>的公告》(一下简称《解读公告》),就疫情相关的24个劳动法问题进行解读,并公布省、市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电话、地址。我们认为,值此抗击疫情关键期,省人社厅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但是对个别问题的解读,也值得商榷。
    《解读公告》第二十二个问题是“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省人社厅解读为“不计入医疗期。理由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意见,也没有把隔离期计入医疗期。因此,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上述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对此,我们认为对该问题的解答不应一概而论。
    一、何为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所以医疗期包括治疗和休息时间,可能只是治疗期、可能是休息期、也可能是两者都有。
    而且《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另外,1996年10月8日,原劳动部对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第一条规定,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特别是“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的表述,明确医疗期是包括治疗期限,而不仅仅是休息期限。

    二、三类人员的对应期限
    该问题涉及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三类人员,涉及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那么各自对应什么期间呢?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笔者未检索到第一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
    所以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均应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仅系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问题中“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按照人社厅明电〔2020〕5号本应指因此“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并非指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序号 患者性质 期限
    1 确诊 治疗
    2 疑似 治疗
    3 密切接触者 医学观察
    三、是否计入医疗期
    (一)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
    根据前述分析,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自其定性之日即进入治疗期,所以其隔离治疗期间应计入医疗期。否则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规定,只是规定的隔离期的工资待遇,是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的特别规定,与该期间属于医疗期并不矛盾。
    昨天省高院民一庭的会议纪要表述为“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如前所述《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所以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期间应计入医疗期。
    (二)密切接触者
    密切接触者只是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并不涉及治疗措施,其也不属于因病治疗期间或休息期间,所以经医学观察排除系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的,其医学观察期间不应计入医疗期。
    但是如果经医学观察成为疑似病人或者确诊患者的,是否计入医疗期呢?
    根据上述分析,密切接触者成为疑似病人或者确诊患者后,即进入治疗期,所以其隔离治疗期间应该计入医疗期。同时笔者认为,前期医学观察期也应计入医疗期。
    所以笔者认为,山东省人社厅《解读公告》第22个问题的答案并不严谨,如果将三类人员的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均排除在医疗期外,特别是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隔离治疗期间排除在医疗期外,不利于企业复工复产,与人社部发〔2020〕8号“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也不相符。当然这只是笔者一家之言,相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综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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