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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召利 ]——(2020-2-15) / 已阅18547次

    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这些规定不可不知,涉及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PPP等领域
    作者: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来源:利眼观察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长春节假期、延迟企业复工、采取隔离等强制性措施,对诸多企业带来了一定影响,可能导致其商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毋庸置疑,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从广义上来说这仅仅是确认其具有“不可预见性”,具体到个案来说,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需要视当事人所主张的情形是否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不能避免(即有因果关系)且不能克服(即积极采取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此点尤其为重要,切不可想当然认为一律能够以“不可抗力”为由减免责任,放任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
    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无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为了便于当事人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尽可能降低损失,笔者专门整理了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不仅包括通用规定,还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PPP等领域的特殊规定,以资参考。

    第一部分 通用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13日发布)
    5.依法妥善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合同成立后因疫情形势或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裁量。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当事人就相关责任、损失承担有明确约定的,除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当事人事后以公平分担等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部分 房地产开发领域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七、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八、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部分 工程施工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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