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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刑事诉讼中价格认定结论书定性等问题刍议

    [ 张学伟律师 ]——(2019-11-13) / 已阅11375次

    四是应明确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必须要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签名,并适用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即“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价格认定人员有必要出庭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价格认定人员拒不出庭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等。
    以上是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践,就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定性、存在的缺陷,以及解决路径等问题的浅薄之见。因受限于自身见识和能力,对文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还恳请各位法律同仁及方家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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