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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 所有权人不明确被征收房屋予以公证并拆除现场实施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高健欣 ]——(2019-4-7) / 已阅8244次

    呼兰区乳品厂周边HL-RPC-B地块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
    所有权人不明确被征收房屋予以公证并拆除 现场实施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全面提高“因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予以公证并拆除而引发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理能力;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避免恶性突发事件发生,特制定本方案及预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信访条例》等规定。
      二、适用范围
      呼兰区行政区域内,因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予以公证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三、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快速反应、协同作战、依法征收”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指导优势,快速、妥善完成房屋征收公证并拆除工作,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呼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证并拆除应急指挥部”;
    负责对现场证据保全及房屋拆除工作,进行全面指挥、协调。
    总指挥:呼兰区区长
    副指挥:呼兰区副区长
    现场执行指挥:区监察委 区房屋征收办 区行政执法局
    现场设置八个行动组
    (一)、纪检监察组:
    1、负责对公证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区监察委负责,区政法委、区维稳办、区信访办、区宣传部、区法制办、区安监局配合);
    2、对国家工作人员阻碍强执进行查处。
    (二)、证据保全组:
    1、负责对公证并拆除房屋室内外物品清点、登记、录像摄像,全面完整固定证据,应当确保无一漏项后,在《物品清单》签字见证(区公证处负责,区房屋征收办、街道办事处、社区配合)。
    (三)交通指挥组:
    负责对公证并拆除区域内临时交通管制,工作用车摆放及拖走阻碍影响强执工作的车辆(具体详见:临时交通管制示意图)(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区行政执法局配合)。
    (四)、后勤保障组:
    1、负责准备公证并拆除工作中所需的各类用品,提供现场指挥附属设备;
    2、负责协助指挥部确定现场拆除工作用车的停车场并划好停车位,准备现场指挥部临时办公场所;
    3、负责提供临时安置及存放被拆除房屋室内外物品的场所,并进行妥善保管(具体位置:御河湾印象城13号楼1层商服楼东数第2门,面积:95㎡,具体详见:安置存放场所现状图);
    4、负责对运输途中《物品清单》中登记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向东侧行驶52m,左转向北行驶101.64m,在左转向西行驶211.98m,存放地点距离被拆除房屋365.62m,具体详见:运输物品路线图);
    5、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区公证处、区房屋征收办配合)。
    (五)、应急救护组:
    负责公证并拆除过程中发生恶性突发事件的急救工作(120急救、消防大队负责,区公证处、区房屋征收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区行政执法局、拆除公司配合);
    (六)、宣传报导组:
    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对公证并拆除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现场摄像、照相并与房屋征收部门配合,提供正面新闻素材(区宣传部、区电视台);
    (七)、安全保障组:
    1、负责公证并拆除房屋的安全保障工作(区电业局、区自来水公司)
    2、负责全程对拆除现场及周边的警戒及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详见:警戒范围示意图);
    3、负责对公证并拆除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与处理工作(区行政执法局及拆除公司负责)。
    (八)、拆除工作组:
    1、负责对拆除现场及周边的警戒工作;
    2、负责对拆除房屋内,无关及有关人员文明劝离、带离工作;
    3、负责被公证并拆除房屋的拆除工作;
    4、负责将拆除房屋后形成的建筑垃圾及残土拉运及清理平整场地,并保证文明施工(拆除公司)。
    五、参加单位、参加人员及应尽职责
    (一)、参加单位
    区监察委、区政法委、区维稳办、区信访办、区宣传部、区法制办、区司法局、公证处、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区房屋征收办、街道、社区、120急救、消防大队、电业局、自来水公司等......
    以上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此次公证并拆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派一名主管领导作为本部门的现场指挥,负责拆除现场的指挥、协调、配合工作。
    (二)、参加人员
    1、区监察委2人。
    2、区政法委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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