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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案系列文章(一)|以钱某诉俞某离婚案为视角评析离婚的条件

    [ 周莫龙 ]——(2019-3-12) / 已阅4702次

    一、案例再现

    1.案由

    原告钱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俞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稳定。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裁判过程

    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事实认定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夫妻共同财产为一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龙吉湾小区龙翔苑5栋1001房的经济适用房及个人生活用品。自2010年起,原、被告双方长期两地分居,且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决:

    被告俞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12年11月28日,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自然岭路241号龙吉湾小区12号栋1001号经济适用房一套,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法庭无法进行调解。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4.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原告钱某要求与被告俞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二、案件评析

    本案从一下几个点进行述评:

    1.本案中被告未到庭,这是本案未获得理想裁判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离婚纠纷案件涉及主体的身份关系,这具有特别属性,当事人未到庭,很多事无法查清楚,故而法院在做裁判时,很难依据原告单方陈述和举证,做出离婚的裁判。而且法律也由规定,尤其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案件,当事人不出庭,就等于只听到单方陈述和举证,就算法律也规定可以缺席裁判,但是一般法院为了谨慎起见,也不会在第一时间支持原告的诉求。

    2.本案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够充分。

    “原告仅以分居两地,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进行起诉,虽然这是法律规定的一个离婚条件,但是这也是最难获得法院认可的一个条件,如果以这个理由主张起诉离婚,获得支持的难度就会翻倍,因为现在国情决定了大部分人都会分居两地,因为养家糊口不简单,大部分人并不是富二代,生下来就生活无忧,他们大部分需要离家工作谋生,这就决定了,结婚后肯定会分居两地,那么分居两地就不一定获得认可,此其一也。

    性格不和,是指相互矛盾的性格,相互冲突的性格,在一起只会吵架。能够结婚,说明双方还是有共同性格或者说相同的三观。并不会直接导致双方相互冲突,如果原告仅以性格不和来描述双方之间的关系,那很难获得法院认可,没有天生就三观符合的,即使谈了几年的恋爱,也是一样的,人是一个很难琢磨的物种,他的喜好会随着时间变化进行迁移,没有什么固定不变的,所以,就算开始三观符合,后来也会变的不相符。

    无法共同生活,是指双方见面就会吵架,任何一方都拒绝做家务,不管家庭人员生活,只顾自己潇洒,很难引起对方生活共鸣。还有很多言不尽表,但是就一般人来说,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形还是很少存在,之所以是无法共同生活,不就是自私造成的?凡是都想着自己,很少为对方考虑,但是这并非不能解决。

    所以,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知道,仅用这一条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不会获得法院支持。法院之所以不支持这样的理由,那是因为,婚姻是家庭稳定的核心,而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所以,对于离婚案件,法院采取的是谨慎态度,能不判离的,坚决不判离婚。本案就属于这类案件。

    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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