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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左慧 ]——(2018-12-26) / 已阅3646次

    购买“娃娃房”有风险,轻信中介惹麻烦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左慧
    邓某夫妇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过户时听信中介将未成年女儿名字加在房产证上,结果办公积金贷款遇上麻烦,还惹上了官司。日前,法院审理了这起让邓某夫妇闹心的案件,认定中介机构违约,无权主张中介费,应赔偿邓某夫妇因此产生的损失2000元。为了5岁的女儿读书,邓某夫妇花了123万元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中介费7000元。在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先付50万元的首付款,剩下73万元等公积金贷款办理下来之后再付给卖家。但是邓某夫妇去房管中心办理过户时,邓某夫妇咨询中介机构的人员,如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对公积金贷款有无影响,中介回复没有影响,于是二人便把女儿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为40%,夫妻二人各占30%。
      然而,在邓某去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却被告知因未成年人是房屋的共有人,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这下可急坏了夫妻二人。再找到中介机构,中介说他们也没有办法,退了邓某预先交的4000元中介费。后来,经多方周折,房管中心同意经公证处公证并办理房屋抵押后,给邓某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但是只能贷款46万元,邓某女儿40%的份额部分仍旧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且在邓先生女儿年满18周岁之前,房屋中这40%的份额不能处置。后来公积金贷款终于办下来,未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27万元,邓某只得通过民间借贷以及银行商业贷款的方式支付,这给本来平静的生活添了不小的压力。
      可正当夫妇两人想着苦日子一咬牙就过去了的时候,中介却把两人告上了法院,要求邓某支付双倍的中介费共1.4万元。收到法院传票后,两人气不打一处来,明明是中介的责任造成了二人的损失,中介机构还索要中介费,于是二人向法院提出反诉,让中介机构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律知识速递】
    法院审理认为,使用公积金贷款73万元是房屋中介合同的重要内容,中介机构有义务向购房人提供真实的有关公积金贷款的相应咨询服务。作为从事房产中介的专业机构,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购房人询问记载未成年人名字是否影响贷款的时候,中介机构应当知道相应的贷款条件,即使不知道,也应向相关部门核实后再答复购房人。中介机构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向邓某夫妇提供了虚假的信息,致使二人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减少为46万元,中介机构构成违约,无权主张中介费,并应赔偿邓某夫妇由此产生的损失,酌定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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