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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起诉,法院主动认定合同无效的处理

    [ 赫少华 ]——(2018-11-20) / 已阅23627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八、十八条

    四、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事宜及过错方赔偿问题

    1、当事人未提出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可否直接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

    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故原审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合同无效,但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如何处理?

    合同法58条所述,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鉴于诉争《委托投资协议书》及《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而本案中杨金国系依据协议有效主张其股权归属,原审判决亦判定协议有效并履行,由此需向杨金国作出释明后征询其诉求意愿。

    本案中双方协议因涉及上市公司隐名持股而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杨金国与林金坤之间委托投资关系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双方之间委托投资的事实;同样,也不意味着否认林金坤依法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林金坤与亚玛顿公司股东之间围绕公司上市及其运行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之效力。

    据此,因本案双方协议虽认定为无效,但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故杨金国要求将诉争股权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难以支持,但杨金国可依进一步查明事实所对应的股权数量请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利益。

    3、合同无效,过错方的赔偿问题。

    实务中,确定过错方承担责任的标准较为多样,法院裁量权空间较大,也意味着诉讼风险不易预测。

    最高法院(2010)民提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因无效合同给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可能系多种原因所致,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须比较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致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有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过错方赔偿损失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其中,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于判决书中认定,确定合同无效是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欲发生私法效果的根本否定,无效合同不应予以履行,故当事人预期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为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0期。

    五、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

    有客户在网络上查询后,提出,合同无效,不受诉讼失效限制的说法。

    确实,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为一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并非涉合同无效的权益主张均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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