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启明 ]——(2004-6-13) / 已阅36416次
(二)人界式发展道路的各阶段概况剖析
中国社会的演变即是从“人界”重心向“物界”重心逐渐转化的发展过程。更具体的讲,笔者认为大致应分为以下七个阶段: 一,天人合一的朴素思想形成阶段(这是中华民族人文文化的灵魂的奠基阶段,主要包括春秋战国时期);二,天人合一理论在政治领域的初始定位阶段(主要体现在秦汉两代);三,君本位的忠义仁礼思想体系发展成熟阶段(突出表现为大唐盛世时期);四,对君本位的批判及对苍生本位思想的初现阶段(主要是明清时期);五,苍生本位的初始形成阶段(主要包括中国近代史阶段及毛泽东时期);六,“天人合一”的“无欲”的局限性成熟阶段(当前中国的奋斗目标阶段);七,苍生本位的思想极大成熟的阶段。这其中,前四个阶段里的法系概念是具有着纯中国的“人界”式道路的性质。第五,六两阶段的法系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西方“物界”道路的法系概念的色彩,但无论从实际效力还是从深度广度的内容上都还有着较大的差别,这一时期正是第一章所提到的--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的特点最为明显的时期,即维系社会发展的并为人们公认的“游戏规则”(即权力和感召力的重心)依然明显的展示着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的色彩。但是,与此同时中国亦经历着“人界”式道路的渐入顶峰和“物界”式道路的逐渐成型直至基本成熟。在这里我从法律的角度分别给予这两个阶段另两个名称:特型的平等法律的阶段;局限型的平等法律的阶段(具体含义下面将阐释)。第七阶段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人界”式道路的法治概念已经进入尘封的历史,整个社会的重心已开始步入中国式的“物界”重心阶段(社会的权力重心真正转移到了大多数人手中,而与此同时在大多数人身上所展示的人文力量和水平也积聚饱和状态,生产力极速发展)。而那时中国的法系亦不仅具有西方法系的概念与内涵,并且还会具备其欠缺的巨大人文动力与凝聚力的特征。
(三)人界式发展道路各阶段的法系特征
接下来,我们从本源的角度具体解析一下以上的法治进程:就前四个阶段而言,统治阶级为了控御人而研究人,从而在一段时期内(春秋战国时期)无论是哲理思维还是儒法的道义权术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而法在这里的作用似乎仅仅是维系一种客观的不作为,并未突现其巩固统治的角色。而后,从秦汉到唐朝,这种角色逐渐成型,法的作用便成了为各时期主导的统治思想的贯彻保驾护航。也正因为侧重保护的是一种思想,一种礼仪,一种信念,所以法作为一种最强有力的工具所呈现的单一性就集中体现在了刑律上。而这种信念是统治者生存的本钱和底线,所以在实现上就更显得“赤裸裸”(即:一旦“越轨”则邢酷法严)。顺势发展,中国人界式道路步入了封建社会的人文体制成熟期。与此同时,附属于其上的“物界”式道路的发展也随之步入了盛世。集中表现在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及士农工商等各领域各行业的蓬勃发展(大唐盛世)。但随之尔来的就是“人界”式道路的内在弱点的逐渐突现。究其内在原因,可以理解为人界式道路追求的是超脱的崇高境地。而这种境地本身就包含着忽略一般“物界”式道路的制约规范的特征,其走势即缺乏众多的细节规则的制衡,从而面临着巨大而不均衡的反作用力(亦可通俗的称为“诱惑”,来自自身的以及外界的),因此其轨迹也是螺旋上升的。一旦处于下降态势时,“物界”的极大诱惑(当然包括人自身)便会呈现开来,一种人性的泯灭,享受欲望的强烈亦会极为巨大,人伦腐败亦会极为严重(因此,有些美国学者至今仍称中国人缺乏理智,爱走极端,是一个具有着潜在威胁的国家,就是因为看到了这样的一个侧面[2]。但是,这种理论缺乏深入理解和全面剖析中国社会发展道路的一面,因此,不足以信,但是应引以为戒)。当这种泯灭严重到了危机生存底线时(如中国近代的屈辱史),一种特型的平等法律(前边提到的第五阶段)伴随着那种交应于临界点而产生的极为巨大的作用力(具体表现为当时的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同时期的伟人身上所产生的凝聚力和个人崇拜力)一道呼之欲出。这是因为,调节人的欲望,人的境地首先要能生存,也正是因为中国人对人存在的价值要求过高(人界道路由此而成),从而淡化了时代享受欲的局限,而努力达到一种超脱。但超脱的弹性的最大限度是生命,一旦连生存的底线都无法保证,就意味着人界式道路在一定的阶段内达到饱和,需要在聚变中上升到另一高度。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革命和共产主义思潮在中华大地上的成型与巩固便是这种巨变的具体展现。但是,这时的巨变上升的高度不是极点,在这个两种阶段交接期,旧阶段处于突破饱和状态,整个过程俱在失衡,其与新阶段的交接转变必然存在着这样的过程:高峰--低谷--直至平稳,这是从“人界”式道路的角度看。从另一方面讲,这一间隙期正是中国“物界”式道路成型的端倪。如毛泽东时期倡导的共产主义模式,在当时极大的凝聚了人民的力量,不仅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奠基了中国人权的底蕴。但是,当这一时期的“人界”式道路聚变的根本原因(即生存危机)解除后,“人界”式道路又在逐渐的恢复一种巨大的弹性。这种弹性与以往的最根本的不同就在于它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第五阶段,苍生本位的初始形成阶段)。与此同时,中国也步入了真正意义上的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阶段,因为西方“物界”式道路意义上的法的前提是平等和大多数人的人权,而此时的中国在形式上也已经开始了这种历程。
在整个第五阶段至第六阶段的期间内,中国法系发展的脉络大致是由公法(这时带有一种强行不作为的特点,主要原因除了在意识领域特有的“共产主义”,“阶级斗争”等特点外,当时生产力水平的局限也具有很大程度的决定作用)向私法(伴随生产力的发展,“苍生本位”的思想进一步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展现)逐渐转化并引领其共同发展(既体现了法治在社会进程中的辅助作用,又体现了中国式的物界重心从思想到实践,从政治到法律的逐渐成型)的展扩过程。而这期间法律的辅助作用主要体现在了以下的三个方面,一: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人界式道路不可能在所有的领域与所有的层面都占有主导地位。在其极为成熟的局部领域或地区,真正的法治化就有利于系统全面的实施并在之后的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而这种作用对其他人界式道路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又有着侧面的辐射作用。再则,法律领域内的既为西方采纳又为东方认可的大量中性规范的引用,灌输与发展,无论对人界式道路还是物界式道路均起着巨大的地基作用。二:中国共产党独有的政治纲领和承诺在法律领域中从宏观(主要指宪法,例如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就有鲜明的这种色彩)到微观(各部门法,这里主要是蕴涵)的“法律化”的呈现(这也是本阶段内中国人界式道路独有的人文动力的境地与底蕴在中国式的法律领域内的最为集中的体现),对社会的前进与国家的发展的潜在作用与能动作用均是巨大的。三:这一阶段的法律对同时期的人界式道路的发展成熟亦起着很大程度的辅助作用。例如在当人界式道路走入相对下降趋势时(前边已论述的人界式道路的弱性与弊端所致),法作为一个能为人所用的既成文又系统且公开的强制性工具更明显的发挥着一种其它的“工具”或规则所无法比拟的相对强力的遏止作用;当人界式道路的发展处于上升状态时,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对各自领域和体系内不同的权利与规则的实现与维护,又更明显的表现为法律文化所蕴涵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与规律均可以被吸收与转化,进而使之能为人界式道路的发展成熟发挥其独到的作用。
当中国人界式道路进入第七阶段后,中国法系从内涵到外延也将逐渐发生质的变革。具体来讲,它经历着私法的渐入高峰与饱和(生产工具极为先进,生产力极为发达,能极大的满足人们的生产与消费的需求为其根本原因)进而转化为一种中性法(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性质的法律)为主导的阶段。它的政权色彩逐渐淡化,调节人与人之间的供应与需求的矛盾的私法角色也逐渐淡化,更多的是体现着一种在更深层次的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满足人们共同的利用与探求需要的目的,它通过不同领域和不同方式发挥着弱性与规范性的引导与选择的作用。法的强制性作用逐渐淡化,但是在相对的层次内依然存在。这是因为此时的“国家”作为一种维系人类群体发展的组织形式还未达到完全消亡的程度,那样的程度是要在人类不仅从意识领域对宇宙的认知极为深刻,而且人的自身结构亦要发生质的变革,以至能够在相当的程度内从实际的角度达到“天人合一”的境地时(此时人类发展的外在表现由‘探索’转为‘感悟’, 改造世界的重心由客观外界转入人自身的潜在功能;与此同时维系人类发展的方式也由人类社会的群体协作转为单极个体的与自然的“渐趋同一化”,因而“国家”的使命由此便告终结)所能呈现出来的。
而今天,中国“人界”式道路正处于超越第五阶段奔向第六阶段的进程中。那么,相应的中国式的法治道路还要经历哪些坎坷,又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去克服并完成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的最高阶段,是我在下一章节将要综合论述的。
三 中国法治道路推进的历程及方式
上一章我们已经论述了中国法治道路现阶段处于第五与第六阶段的交接位置。下面我们具体来阐述一下怎样由第五阶段过渡到第六阶段。
(一)当前中国法治阶段的概况及任务
第五阶段的“特型”的原因我们已经论及,是中国“人界”式道路发展方式的一个必经阶段。经过第五阶段的洗礼后的法律,代表了相当的民众利益,人民当家做主的力量也有了一定的展现。但是重心依然在政府,更进一步讲,在领导阶层(不是阶级,因为在第五阶段的“人界”式道路转型后,西方意义上的阶级在我国已经不存在了,中国人界式的“苍生本位”阶段已经开始步入)即中国共产党的掌握之中。法律的平民性较淡,即便是规定了也难以全面实施。此阶段最为显著的是两种性质的规则的存在:即明规则和潜规则。明规则的载体显而易见,成文的法律规范与政策文本;而潜规则则是作为领导层的中国共产党的特殊角色与权力的集中表现,它将中国“人界”式道路中的极具特色的人文思维方式在政权的层面上凝聚。究其本质,中国人愿意追求一种不受约束,无所不为的境地。当这种意识处于顺应社会发展潮流时,则光彩万丈;相反逆潮流而动时,则不择手段。不论是上升还是下降,中国人习惯透过某种束缚追求实质的效用。更进一层,从法的角度讲,即如果不遵循会怎样,怎样才能不守法,追求与认可的是不受规范制约的能力,而西方人则侧重于怎样利用法的规范保护自己。因此,东西方“人界”式与“物界”式的发展道路的不同,决定着其崇尚的方式的不同,信任的领域亦不同。因而这一时期的法不具有完全的现代意义的法的特点,更准确的说是西方意义的法的特点。但是,它却具有着更为巨大的潜在的发展趋势。那么,怎样将这种欠缺转化为从体系到内容都完备的中国式的现代法系,便是现阶段中国法治道路的一个重要任务。而这一任务的重要承担者应为在当今中国社会最具影响力并且最能为大众认可的“游戏规则”的缔造者和推动者--中国共产党。现阶段的纯法律的作用仅仅是一个辅助型的推动。
那么,这个演变的过程究竟是怎样一种状态?接下来我们需要首先阐述一下未来的目标,即第六阶段--局限型的平等法律阶段的具体特征。“局限型”在这里并不是指一部分人应遵守,另一部分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遵守(那是第五与第六阶段过渡期的特征),而是描述了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具体内涵下面将阐释),是上一章所阐述的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中的以“人界”方式为引导社会前进重心的一个制高点阶段(即第六阶段)。这种制高点在中国的“人界”式发展道路上大致应该经历以下三次成熟:
第一次,是以大唐盛世为代表的,它凝聚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结晶,是“天人合一”(这里的“天”代表着一种以人(将人至于神的位置)为中心的统御自然万物的哲理)思想与封建忠义思想的结合。第二次,是以毛泽东时期为代表的,由于直接的生存的危机与内在的人文力量的弹性极限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天人合一”(这里的“天”已经触及到了一种从社会协作角度的大同意识)的传统思想与马克思式的共产主义理想的交融结合。第三次,应该在我们将为之奋斗的第六阶段,这一阶段成熟的标志为“天人合一”思想与“容纳的自然化,人欲的平淡化”的完美结合。下面首先来看,何为“容纳的自然化”:容纳,这里主要指一种既浩瀚又平静的心态和境地;而自然,则集中表现为一种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规律与客观世界根本规律在很大程度上的平衡与融合。而这一阶段最为集中的是体现在政治人物身上的“大国心态”。我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我觉得中国以“人界”为重心的发展进程的极点是在一种相对局限的生产力水平下(因为还未转移到以“物界”为重心的第七阶段,因而生产力水平不会非常高)达到一种引领阶层(社会力量的重心)的普遍的相对“高能化,高德化”(就前边的人欲平淡化而言);与此同时,现代意义上的法系力量亦能借此机会发展壮大,从而完成社会前进的引导力量的重心的移转。那么,这种“高能化”具有哪些针对性,具体又当怎样运做呢?其针对的症结我想主要应当包括就内在能力而言的中国人明显的一些弱点(从根本上讲,是“人界”式道路的必然弊端的体现),诸如在相当程度和范围内呈现的“缺乏创新”,“惰于实践”,“恐惧外族”等等劣根性的存在。再来看“高德化”的方式,在这里主要是指“人欲的平淡化”。平淡欲望,是针对中国特有的症结而出炉的特有的方式。人的欲望,这里主要指享受的欲望,包括惰欲,贪欲,情欲等等。这其中尤以情欲最难控制。在反腐行动中,中共高官的纷纷落马,几乎都与情欲的放纵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如厦门远华走私案的贪官几乎无一不包养情妇,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原毕业于清华大学的厦门市副市长赵克明,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的讲道:“金钱和权力的诱惑我抵抗的住,但是,女人这关我过不了”。足以见其危害之大。
在这个阶段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对以上这些劣根性的破除。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人前进的重心侧重于内,而不侧重于外;侧重于心,而不侧重于物:侧重与人性而不侧重于法律(其原理在上一章的“人界”式道路特有的弹性机制中已有阐述)。破除这些弱点大致上有两种方式,一:是从一般角度而言的方法,主要是指在各领域的发展实践中通过各种强性(党纪,法律)及弱性(政策,教育灌输)的方式,转移人的思维定势,周而复始,增量促成。例如,就其中一弱点而言,何为“缺乏创新”,从哲学的角度讲,万物具有连带关系,万变不离其中,创新从根本上讲也只是转换了一种外在形式,而不创新未必就是不发展,它亦可为一种不易为人察觉的发展,而这种发展更具潜在力量,等等。类似于这种方式即可应用于“高能化”的历练亦可应用于“高德化”的历练,它对于局部的化解各种欲望,平衡各种心态,增强内在的素质均有着相当的效力。但是因为它具有着更多的权术色彩和逻辑学及心理学色彩,因而不是本文着力论述的。本文之所以涉及,也是旨在用中国社会发展道路重心的构造的剖析来为真正平等意义上的中国式的法治社会的成型,成熟,及主导的转化奠定理论上的根基。二:是从根本角度而言的方法,即本文自始至终力图呈现的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及西方“物界”式发展道路的本性的异同,深入理解这种道路的根本走向和优劣变换的规律,是中国领导阶层破除内在弱性,化解外在压力,历练成熟,直至达到第六阶段“化欲呈德(这是我的一个浓缩的提法,简而言之就是用淡化和控制欲望的方式及途径,历练一种清高的品格),大国心态(前边提到的‘超脱的容纳’在政治领域的具体表现)”的最根本的方式(这与前些年江泽民主席在不同的场合一再强调的“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有着异曲同工之意)。同时亦是从正面带动中华法系进入真正的引导社会进步的重心角色的根本路径。而能担当起领导层这个重任的,在现实的中国只有共产党。
(二)当前中国法治化的具体推进方式
下面,来谈一下当前中国具体的法治推进方式。我认为,这大致应该分为三层:第一层,即前边提到的以“化欲呈德,大国心态”为核心内容的高能化,高德化的历练。更进一步讲,是一种具有阶段特色的“以德领法”,“以德促法”的过程。这种无论是从一般角度而言的化解方式,还是对根本上的“人界”式发展道路理论的把握都应当首先从中国共产党内的省部级以上的高官抓起。因为这一阶层是重心之所在,是中国社会推进动力的最为直接的具体力量和率先垂范的抽象力量的交汇点。
第二层,首先,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大量发布,灌输,贯彻现代法律法规及法治观念,全方位健全法律体制(这里广义上讲包括各式法律体制,权力运作体制,政府和官员监督体制,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等等,但是这些方式和路径过于具体,而非本文的宏观导向和论述,因此在这里不做详细阐释),促进与世界的接轨;其次,建立和培育各式的基层民主自治组织和人民团体。这与有“中国第一乡官”之称的李昌平上书朱容基总理所提到的“实行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民自治制度”有点相似,只不过试用的范围和领域要更大些。它们共有的本质目的都是旨在增强更为具体的维护法律权利的相互作用意识和团体力量。尽管从局部上讲,现阶段中国法律很难实现宪法中厘定的宏伟蓝图,但是也正因为中国拥有着独具产生和维系这种蓝图以不同形式存在的巨大人文力量,促使中国可以最终走向完美。
第三层,在条件适宜的局部试点,建立既具理想的“高德化,高能化”的领导阶层,又具现代法律意识和素质的市民阶层的行政区域。这有点类似于曾经很有名气的大秋庄等典型的“共产主义”村。但是与之不同的是:首先,这是在中共及政府的明确计划内有步骤有次序的实施的;其次,在区域内用本文阐释的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理论及由之导出的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理念为底蕴与主导,并与各项领域的实践相结合,使之转化为各种更为具体的凝聚力与推动力。以期使之在整个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起到一种实实在在的引航灯的作用。
行文至此,可以暂告一段落了。同时,一种信念也油然而生:那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的“人界”式发展道路与中国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必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将中国人民引入一个更为民主,文明,富强的国度。
参考文献及注释
参考文献:〔1〕参见张文显主编的《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法理学》第二章法学的历史 第一节 西方法学的历史 第11页,北京大学与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参见张文显主编的《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法理学》第二章法学的历史 第二节 中国法学的历史 第15页,北京大学与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注释:[1]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原富》中,首先提出了中国社会在很久以前“就停滞于静止状态”的论断以后,两百多年间,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问题,就成为中外史学界及经济学界的议题之一。[2]例如,美国副总统切尼一直认为中国是美国的主要战略威胁,遏制中国的迅速崛起是美国21世纪对外政策的最重要挑战。他代表了相当一批美国和西方各界人物对中国的观点和疑虑。即便是近期中国之行后,其认识也并未改变。如美国传统基金会的中国问题专家约翰·特卡奇克说:“我的感觉是,在中国之行后,切尼仍然对中国感到失望。在我看来,他仍然认为中国是一个重大挑战。但是,在我们有更紧迫的其它问题需要处理时,加剧同中国的紧张关系没有好处”。
后 记
该篇文章旨在从本源的角度阐释中国带有西方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的成型的动力,时期及发展的脉络过程。但是,由于试图论证和引用的哲学理论过于深奥,有些角度的构建连自己也难于把握,只是脑子当中蒙蒙胧胧的一个发展体系。再则,文章过于侧重从产生的本质角度去论述法的存在与发展,较为缺乏从法的自身发展的脉络入手,更为系统的体现其对社会的反作用。这也是社会前进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影响和充实着社会发展主导力量的组成和运做,亦是今后需要进一步去历练完结的一项任务。
(本文更正版首发于《中国法理网》法治理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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