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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理论理|保安,请将超出的权力还回来!

    [ 周莫龙 ]——(2018-9-4) / 已阅5315次

    为了从理论上对保安的权利进行明晰,下面我们将一起探讨,保安如何将授予的权力收紧,关进笼子里,放在阳光下,良性运行。
    因为保安依附于物业,物业通过合同的签订,获得一些权力,如监管停车、负责行人进出登记等,这些是物业公司通过与业主签订合同,而约定产生的,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是有的时候物业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又怕业主找其闹事,这样又找了第三方,即本文的主人公——保安群体,物业找保安,目的无非就几个:第一,安全保障确实需要人来做;第二,应对业主的过激行为;第三,做一些物业想做而不敢明着做的事。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型其企业,它的营收都是通过提供服务获取的,没有服务,就没有收入,如果额外的创收,物业公司根本没办法养活公司员工,可是对物业来说,居民小区有什么可以创收的呢?首先,便是小区广告位出租。很多小区,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这一块收入就直接进入到物业的财务统计里面,不会用到小区的建设和维护;其次,小区的停车收费。有的小区是人车分离的,有的是人车一体的,人车分离,物业收费,还情有可原,毕竟地下停车库是开发商自己出了钱开挖出来的,但是能够地上停车的小区,业主进去停车还要收费,且所收的这部分费用又没有用于小区的建设和维护;最后各种回扣,好处费,出卖业主信息等。
    物业公司自己心知肚明,哪些是自己有权做的,哪些是超出权力范围的,可是将超出范围的让给保安来做,这不就解决了吗?让保安给自己背锅,自己去赚业主的钱,何乐而不为呢?于是在中国就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结合,物业公司与保安公司的结合,于是就发生奇妙的变化,物业和保安的权力居然直逼城管,甚至超过城管。
    为什么这样说呢?城管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而物业与保安属于民间自治机构,属企业,权力来源于业主的授予,我国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权力必须是法有授权才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但是物业与保安没有限制一样的,要做什么就做了,没有是否合理合法这一说,他们懂得分化业主,不让业主团结在一起,他们明白,若让业主团结在一起,那么他们必将丧失巨大的收益,于是就出现了这么一种景象:物业和保安对小区业主里面高收入、公职人员或给他们好处的这么一小撮人群格外照顾,有的免他们的物业费、分享广告收益等,以期来笼络这批人,因为这批人要么有钱,要么有势,在小区里影响比较大,他们搞定了这一小撮人,其他人又不团结,你说怎么可能斗得过呢?
    于是,在中国物业公司和保安就是隐形的城管,损害着业主的权力,但却没有有效的法律进行规制这种情形。
    综上所述,为解决该问题,本律师提出以下论点,供大家讨论:
    第一,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为只有群体才能获得同等对待,只有群体集体发声,声音才响亮。没有群体,个体怎能和对方群体对抗呢?
    第二,从根源上限制物业公司的权力。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签订物业合同时要及时限制物业公司的权力范围,并明确超过后的责任。合同就是民商事的宪章,在合同里限定清晰,能够为后续减少诸多纠纷和麻烦。
    第三,明确对保安质量的选择标准。列明对保安的要求标准,不符合不接收,列明对小区创收模块的利益分成要求。
    第四,明确物业和保安的禁止事项。
    我想有了群体,有了界限,物业和保安的权力才会回到正常阶位上来,而不至于让业主花了钱买罪受,也才能让保安将授予的权力还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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