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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

    [ 刘金辉 ]——(2004-6-4) / 已阅28815次

    “生育权”、“计划生育义务”可以用人性价值来评价。同样,“探望权”在立法技术上有使用语言不符人性的嫌疑。老子看儿子,“探望”乎?尽管这已不是本文所要着力探讨的问题了。
    新《婚姻法》总的来说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有的地方不稳定,有的地方不公平,还有的地方多少有点“没人性”。
    以上涉及了一些部门法,那么,《法官法》、《律师法》这一部分如何用“法的本体价值论”来理解,来评价呢?《司考教材》中“法律伦理和法官、律师职业道德”这一部分稳定乎?公平乎?公正乎?都否。是人性。
    内心有良知的人能被触动、感动、感化。法律的许多问题归根到底是从业人员的道德问题。无论是立法、守法、司法、执法都必须考虑这个问题。良知、良心使人自觉遵守是最高境界,而警戒则是低级的。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良知与从业人员的个人良心,这是人性问题。学完这一部分,我又有一联:“伸张社会正义,志得意满之日,不忘一身正气;维护法律尊严,功成名就之时,依旧两袖清风。”横批:“难能可贵。”
    然而,还是有一些地方是法的本体价值论,甚至是法理学所无法解释、无法评价的。生活的丰富、人性的根源、命运的轮回,或许需要我们拥有超越法理学的宗教情怀。在文章的最后,我想描述一下现行民法中最不人性、最不正义、最没天理的一幕:
    《民法通则》第17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诉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可以设想一下这一幕人间悲剧:妻子疯掉了,丈夫起诉离婚,岳父母已过世,成年儿子作为法定代理人与父亲对簿公堂,争论财产、照顾、护理等事宜。这一幕还有法理好讲吗?儿子现在的义务源于父亲先前的行为呀。真是“不知其可”了。是法律有问题吗?是法理有问题吗?还是人有问题?好像都不是。是因为人类因“原罪”而必然要受惩罚吗?除了悲天悯人,我钟情的法理学让我无言以对!
    以上,是笔者对法的价值问题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因为不成熟,所以称为“纲”。总的说来,是想找到一个评价法的标准,建立一个能够统领法理学体系的概念,试图能找到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回答法理学的任务、出路和方法在何方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不是我的能力能够解决的;或许,法理学与哲学的“分”和与数学的“合”是个思路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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