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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庆波律师 ]——(2018-5-17) / 已阅9905次

    哪些机构投资者有资格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

    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问题:
    该新三板挂牌公司是一间新材料研发创新型企业,近几年业绩每年20%以上增长。在成长过程中,需要资金支持发展。控股股东想通过增发的形式来获得资金支持,现计划增发对象包括部分机构投资者,问题是:不知道这些机构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票定向增发的资格。

    关键词:新三板挂牌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定向增发 公司 合伙企业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持股平台


    一、哪些机构投资者有资格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几类机构投资者有资格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
    (一)公司在册的机构投资者股东,但不包括持股平台(这点在文章下部分会详细说明)。这类在册股东没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的要求。
    (二)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三)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证监会2012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五)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90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六)某些特殊的机构投资者以理财产品或基金等形式投资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
    (1)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4)银行理财产品
    (5)保险产品
    (6)信托产品
    (7)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
    (8)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
    (9)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律师特别提醒:
    (一)法人机构投资者投资准入条件有新变化!
    2017年7月1日之前,旧的规定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即只需认缴,无需实缴。而新规定法人机构投资者条件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新规定将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与合伙企业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实缴出资”一致,确保规则的公平性。
    (二)持股平台不能再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增发(发行)!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为公司股东的持股平台应该有资格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定向发行的,但是证监会2015年11月24日发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指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此文发布后,即在2015年11月24日后持股平台不能再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定向发行。

    三、律师建议:新三板挂牌公司计划定向增发股票时,尽快由券商、律师所、会计师所届入,以保证发行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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