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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失惨重!采购方没有审核货品来源就转卖,一不小心触及“假一罚拾”条款

    [ 卢庆波律师 ]——(2018-2-2) / 已阅6800次

    损失惨重!采购方没有审核货品来源就转卖,一不小心触及“假一罚拾”条款


    买卖合同是生意中最基本!最典型!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交易方式。据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显示,民商案件中的45%是买卖合同纠纷,几乎占半壁江山。可见,买卖就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就是公司的财富之源!如何以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公司核心业务,是老板们最关心的话题,也是我们律师所公司法律顾问中心全体同仁一致努力钻研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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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公司核心业务----买卖合同系列案例分析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重要启示:
    本案中紫诺翔公司在采购进口产品时没有严格审核,所谓原装进口的产品却是国内生产的,结果被客户依据“假一赔十”条款主张违约金,损失惨重!教训不少。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0日,舜发公司与紫诺翔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合同上约定货品为“全新原装进口、质量保证、假一赔十”,并约定“供方交货到需方30天内完成对本合同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质量的检验,过期未检验或检验后未通知供方则视为其数量、质量符合标准”。
    合同签订后,紫诺翔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9月17日期间向舜发公司就LM2901DR的货物送货25次,共计343499元。其中最后一次为2014年9月17日送货金额23200元。舜发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退货一次,金额12822元,退货单上注明“客户要求退货”。
    舜发公司以对方交货不是原装进口为由,依据“假一赔十”条款主张违约金,起诉金额自愿降低为70万元。
    紫诺翔公司仅提供供应商博兴公司出具一份《品质保证书》,保证其提供给紫诺翔公司的产品符合马来西亚原厂交付标准。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紫诺翔公司的质量异议在2014年10月14日提出。根据双方质量异议期的约定,舜发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效力仅能涉及从2014年10月14日往前30天内的交易,即最后一次2014年9月17日的交易。除2014年9月17日的交易外,在前的产品交易连续,紫诺翔公司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还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应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要求。双方在2014年9月17日的交易金额为23200元,根据舜发公司的诉求主张,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公平原则,酌定紫诺翔公司向舜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70000元。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改判。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认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30天异议期”的限制。紫诺翔公司仍应当对案涉已经交付的全部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负责。紫诺翔公司向舜发公司交付的案涉产品的货款共计343499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案涉产品“假一赔十”,舜发公司主张按照该条款约定要求紫诺翔公司赔偿损失,紫诺翔公司则认为该约定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酌定紫诺翔公司向舜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343499元。

    经验与教训:
    一、本案的中间商紫诺翔公司没有重视合同的签订,让自己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中间商紫诺翔公司先后与上下游商家签订了两份合同。
    与上游商家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强调要求提供产品的进口报关单等单证以证明其是原装进口。这是一个失误。
    另外与下游客户签订合同时过于马虎,用传真的方式,修改后又不及时双方正式确认,导致法院认定对方添加的“假一赔十”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作为合同的条款之一,对双方有约束力。这又是一个失误。设想一下,如果中间商紫诺翔公司重视合同的签订,可能不会同意签订“假一赔十”条款,退一步来说,即使确认“假一赔十”条款,它也会对此重视,从而加强产品来源的审核。

    二、本案的中间商紫诺翔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去检验产品是否原装进口,造成货品不符合约定,触及“假一罚拾”条款。
    合同虽然规定有30天的质量异议期,过了此期间,视为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但是法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也规定作为出卖人的紫诺翔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方不受“30天异议期”的限制。这就是二审法院改判的依据。
    为何认定紫诺翔公司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产品不符合规定?法院采用推定的方法。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紫诺翔公司采购产品时,尤其是进口产品,应当向供应商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等单证,你没有检验进口的产品是否具备这些单证,就转售给他人,而现事实证明产品不是原装进口的,就可以推定你明知或应知所售产品不是进口的产品。
    虽然最终二审法院按一倍来计算违约金,但也不是小数目吧。

    律师提醒:
    一、重视合同的签订。目前经济往来不可避免使用传真的方式签订合同。但是这对证据保存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建议可先用传真方式,然后还要采取补救的措施:如用特快专递的方式签订正式的合同。切记对涂改的地方必须双方盖章确认,这个原则上最好不要用这种修改方法,建议用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更改为上策。
    二、对采购的商品必须严格审验。
    1、要求对方提供如下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2、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如果特殊产品,可要求提供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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