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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左慧 ]——(2018-1-30) / 已阅6302次

    职业画家起诉离婚,画作如何分割?
    作者:左慧
    职业画家申某起诉离婚,而妻子余某提出要分割画作所带来的财产收益。画作作为一种特殊动产,法院该如何分割?近日,某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因提供证据不足而驳回余某要求分割画作的请求。
    申某与余某离婚又复婚,有个7岁大的女儿。因为职业关系,申某长期不在家居住。今年,申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妻子余某称,申某是职业画家,在婚姻期间,其作品多次在市场上交易,这些交易所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余某向法庭提供了申某5幅画作的网上拍卖信息,从网上信息来看,5幅画作拍得近1000万元的价款。但申某称,网上信息大多是虚假宣传,并且这些画也并非本人送去拍卖。他表示,早年前这些画就已被他抵作债务或以物换物了。法院前往拍卖行调查,拍卖行出具情况说明,“此五张画作并非申某提供,成交与申某无关。”为此申某认为其对这些画只享有署名权,不享有著作财产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申某的职业特点,其创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流动性,现有证据仅能反映画作作者,并不足以认定拍卖款权利人或现在的画作所有权人,且5幅画的拍卖款是否支付、向谁支付等问题均涉及第三方利益,余某也未能提供申某已收到该拍卖款的证据,为此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驳回余某要求分割画作的请求。
    【法律知识速递】
    书画作品作为特殊动产,若要对其分割,首先必须确定它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时才属于夫妻的共同经济利益。本案中,画作为画家所创,创作完成时,该画作本身并不产生经济价值,而是通过流通也就是拍卖行的拍卖行为,使画作产生了不菲的经济价值。画家称送去拍卖的并非自己,拍卖所得更未进入自己的账户,而余某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画家与拍卖行为有关。因此配偶一方,若要分割艺术作品,要详细了解作品性质、转化为经济价值的方式并掌握初步证据材料,否则容易陷入举证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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