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从仲裁法的解释谈起——建议尽快制定国内仲裁促进法

    [ 王善炯 ]——(2004-4-7) / 已阅25758次

    通过“国内仲裁促进法”的名称,就知道促进法仅适用于国内仲裁。因为笔者认为:首先,一国的国内法不应该专门就其国际(或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作出具体规定。其次,就我国目前国际(或涉外)仲裁的实际情况来讲,也没有必要再通过制定专门的促进法对其发展进行推波助澜了 。可以说,我国国际(或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已经走上了良性、快速发展的道路,并且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领先成就 ,根本无需专门的促进法去促进发展了。第三,促进法主要目的就在于调动、协调、利用全国各地的社会资源去解决各地的仲裁事业发展的问题,当然也主要指的是国内仲裁事业的发展问题了。第四,促进法本质上应是有所偏重、有所区别的法律,而不应是面面俱到、一视同仁的博爱型的法律,它体现的是国家对某项确需特殊对待的事业的一种政策上的倾斜。所以,笔者主张单独就国内仲裁发展制定促进法,而不赞成将促进法适用于包括国际(或涉外)仲裁在内的所有仲裁事业(但毫无疑问,促进法必将同时对我国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只不过这种促进更多地落实、体现在间接的层面上罢了)。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指的“国内仲裁”指的是1994年的仲裁法出台后,全国各地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要求,先后由各地人民政府使用国有资产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相关的仲裁事业。因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 ,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也可以依法受理涉外(国际)仲裁案件,同时,涉外(国际)仲裁机构也可以依法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概念区分在此已经不适用了——正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仲裁法实际上已将我国原有的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机构分工给取消了。
    四、结语
    同其他事业一样,我国的国内仲裁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同样也面临着极大的发展压力。或许正是在重压之下,我们才不乏发展的激情和活力,但除了激情与活力外,更重要的前提是我们解决发展问题的思想认识到位,我们选择的发展思路和方向正确。仲裁大国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仲裁自身实现良性发展、甚至通过修改仲裁法律推动仲裁发展都需要长久且艰难的历程。由于当前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我们无法等待仲裁自身的全面适应和相关环境的有限调整来逐步实现国内仲裁事业的全面发展,我们应该认真总结发展其他事业的成功经验,仔细研究,选择出台促进法的方法来化解矛盾、消除冲突,通过仲裁与外界的互动、配合,共同营造我国国内仲裁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我国国内仲裁事业的大发展。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