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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军 ]——(2017-4-27) / 已阅11115次

    民警强化防范意识对维护民警权益至关重要

    维护民警权益,重点不是在出现侵权案件后再进行维权,首先是民警自我维权自我保护。民警具有自我防范意识和自卫能力,在执法办案时提前预防,可以切实避免受侵权,最好的维权就是不出现维权案件。
    一、民警必须具有自我保护的理念
    (一)自我保护意识欠缺源于对法律掌握不全面
    民警执法办案时出了问题,形成了不应用的麻烦,甚至形成热点,往往基于各种社会因素,但相当多的案件是我们民警的思想意识存在问题。观念决定行动,首先是法律意识欠缺,警惕性不够,不健全的执法理念导致执法过错。
    自我防范意识,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民警不仅要熟悉自己所在岗位的法律常识,还必须具备综合法律素质。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一线指挥员,如果因为法律意识欠缺,言行不够谨慎,下达错误的指令,或者轻易在公众面前表态,在信息时代媒介众多的当今社会就很可能会形成后患。
    (二)熟练掌握法律,才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警察懂法就可以大胆执法,面对袭警等情形时,敢于使用正当执法权利,特别是《刑法》所赋予的绝对正当防卫权利。民警执法办案中的灵感或者办案思路,以及紧急情形下的准确判断,均来源于对法律知识的重视与深入理解。在遇到特殊场合缺少明确具体的执法规范指引时,正确的法律意识能够保证执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不要把民警被侵权案件先入为主地认定为民警都是冤屈的,有许多侵权案件的发生,确实是因为我们的民警执法有瑕疵,甚至存在执法违法问题,民警必须清醒认识到只有正确执法才能理直气壮地维权。
    (三)维护民警权益不是事后补救,但不应错失法律机会。
    客观讲,针对民警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案件处罚结论,也存在着错案的可能,但概率不高。特别是经过公诉程序的刑事案件,经过了司法机关多个部门的工作,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基本上都是比较准确的,不可强求经历了多人、多番查证的案件会给当事人留下很大的可供辩护的证据和法律空间。但不等于说面对指控和追究就应该坐等结论,民警涉嫌违法犯罪之后,身为当事人,必须用好用足法律权利,否则将形成遗憾。
    二、民警必须清醒认识警察的权力
    (一)不应将公安机关的国家机器权力视作民警自己的权力
    从法定职权角度,警察个人的权力,来源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权力。公安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只是第一道法律程序,在侦查环节不能即时生效,暂时的办案结论被检察机关和法院纠正的危险性很大。公安机关的权力很大,但是也有限,体现在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上。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键是制约,制约就是彼此控制和限制权力。
    警察个人的权力更有限,不要把公安机关的权力当做警察自己的权力,任何办案警察都没有权力独自一人把案件办到生效。公安机关内部办理案件,都是多道程序,集体把关,任何环节的办案人都要注意案件可能在后续程序中出现结论逆转,不要过分看重自己手中的权力,必须保证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基础牢固。
    (二)警察要摆正自己的原有职务职位对维权的影响
    原有的职务权力与能否被查处没有必然联系,无论多高的职位都不会保证自身的安全,在成为违法违纪甚至刑事追究对象时,任何领导都只是普通的当事人。任何人如果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曾经拥有的权力都无法成为自己的护身符,必须注重靠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三、迎合不良社会风气是民警执法的大忌
    (一)“关系”保护不了执法有过错的民警
    不良社会风气严重侵蚀正当的公安执法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民警忽视依法维权。如,刻意交往领导和神通广大的朋友,以为“关系”可以保护自己终身;无论何种案件,都靠贿赂手段摆事,甚至行贿受贿案也企图采取行贿纪检干部和检察官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试图靠关系和金钱“维权”的做法,必将使当事人自己陷入不断违法无限循环的怪圈之中。
    实际上,公正执法秉公办案是不容置疑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当事人贿赂是极个别的,当事人通过行贿送礼手段真正能满足自己诉讼意愿的极少。即使是“顺水人情”,本来在案件法律情势上占据优势的当事人的行贿举动,反倒会给案件胜诉局势的稳固和自身日后的安全,埋下非常危险的隐患。
    (二)警察最危险的“敌人”是谁?
    民警要摆正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关系,凡是热衷于和警察称兄道弟的,都经常有案件麻烦警察。凡是高调声称和警察关系好的律师,大都有不正当交易行贿受贿,律师出事警察就进去,警察出事律师就进去。
    嫌疑人及其家属都有这样的想法,这辈子就因为一次不谨慎摊上了这个案件,以后吸取教训,肯定不会再遇到犯罪问题。在案件上有求于警察,实际上只求一次,不可能和你成为终身朋友。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要求难免不当甚至违法,过分交往会使得民警难以自拔,铸成大错。
    四、民警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手段维权
    (一)具有自我保护意识的民警必须全面掌握法律
    警察必须清楚自己所在岗位存在的法律风险,权力有多大,风险就有多高。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不是逃避法律制裁。法律很人性化,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办案原则很明确,依法自我保护的机会很多。如,在尚未走上犯罪道路时,因了解法律而悬崖勒马;在可重可轻处理时,用足法律权利,可以获得从轻处理,如自首,坦白,立功,等等。
    (二)依靠律师不依赖律师,民警自己健全法律意识才能避免受侵害。
    依赖他人保护自己,等于把自己的命运交到别人手里。如,市场经济大潮下,有相当多的律师把办案当做生意,趋利避害;以营利为目的,代转人情费,截留贿赂款;以不得罪办案人作为基本原则,;律师靠法官谋生,貌似依法办案,实则首先保护自己其次才保护当事人。当警察因涉嫌违法犯罪成为普通当事人又自己缺少警觉时,其法律权益很可能被不良律师出卖。
    (三)以事实为根据,实际就是以证据为根据。
    证据是民警维权的关键,避免因办案失误成为被追究的对象,必须严格执法,注意每一个证据细节。为规避《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专业刑事律师专门从警察办案瑕疵寻找突破口,千方百计找警察办案中的毛病,废掉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极力夸大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基本上每个案件都会找到毛病,只要找到卷宗内自相矛盾证据的,办案警察就不能不自认倒霉。
    (四)随着法制健全,公安执法必定更加严格规范。
    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对派出所所长和办案人亲自出庭有明确要求,但在行政诉讼中很少有真正贯彻的。现有法律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对办案警察已经做了最大的保护。如,由涉嫌刑讯逼供的民警自己出庭说明是否存在该情节,实际应该是公安内部审核后法制部门提供说明;侦查机关自行提供的《情况说明》不是法定证据,不是书证,但在审判中被赋予较高的效力;绝大多数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都被法院驳回,基本不用民警出庭接受质询,等等。但法律规定的不严格只是暂时的,处在社会矛盾风口浪尖上的人民警察,必须有责任感和危机感。
    五、要深刻吸取执法教训高度重视执法瑕疵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执法民警必须正视执法瑕疵,深刻吸取执法教训。有的公安机关把本身有问题的执法行为拿来维权,很可能激化矛盾,形成新的执法热点。对于敢于亮丑揭短对民警执法切实负责的公安机关领导来说,把执法办案的瑕疵甚至违法问题紧紧抓住不放,可以达到意想不到的提高办案质量效果。剖析一件错案,就可以得出多项应该吸取的教训,从正常人的认识规律角度看,对反面失败教训的记忆要远远高于正面成功经验的印象。
    作者:张军,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权益特邀律师,大连市警察协会特邀理事,东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曾任大连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专著《维护民警权益的理论与实务》,2015年群众出版社出版,政法机关内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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