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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纠纷请求权基础探析

    [ 王克先 ]——(2017-3-26) / 已阅15532次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 、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 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④《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综上,《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感情破裂意见》规定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各类情形,情形对应的法律条款即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基础。
    凡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当然,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原告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除非对方同意离婚,一般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2、被告抗辩权
    ①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
    ②被告是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提出抗辩。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三、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关系主要涉及下列法律、司法解释:
    《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子女抚养意见》)。
    子女抚养关系的基本规定:
    ①《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③《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④《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⑤《子女抚养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子女抚养权
    ①母方对哺乳期内子女抚养权请求权基础。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②母方及父方对哺乳期后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③母方及父方对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④母方及父方对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⑤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的抚养权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⑥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六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⑦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子女抚养权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十三条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⑧变更抚养关系请求权基础。
    《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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